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11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發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強調金融機構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把握好洗錢風險防控和優化金融服務的平衡。
《管理辦法》圍繞“基于風險”的核心原則,要求金融機構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避免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匹配的措施,平衡好洗錢風險防控和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
《管理辦法》推出的一大背景是,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單位和個人往往希望各類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盡可能快捷,客戶盡職調查等工作越“無感”越好。但在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高發且手段不斷迭代升級的背景下,一味追求便利往往會削弱資金安全;反之,要實現更高程度的安全,就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容忍不便。
這種矛盾也反映在社會輿論和實際工作中:媒體上經常出現客戶不滿銀行機構在業務辦理中詢問過多、過細、流程繁瑣的報道;與此同時,監管部門每年也收到大量對銀行的投訴,主要投訴銀行盡職調查不到位導致客戶資金被騙或者遭受其他損失。事實上,兩種聲音的背后,反映的正是安全與便利之間的張力。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當前金融治理不可回避的問題。
《管理辦法》強調“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正是監管層面對這一矛盾作出的制度性回應,推動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時更加充分、合理地兼顧安全和便利。
針對低洗錢風險情形采取簡化措施
客戶盡職調查是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核心環節,也是識別異常情形、阻斷洗錢活動的重要防線。隨著對洗錢及相關犯罪的監測和打擊力度不斷增強,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進行洗錢的方式更加復雜、隱蔽。
在實際案例中,不法分子組織批量開戶、控制他人銀行和第三方支付賬戶轉移資金、安排人員多次分散取現等做法并不鮮見。通過偽裝業務場景、分拆交易、復雜化資金流轉路徑等,規避監測打擊。這無疑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類似上述的較高風險情形下,金融機構僅憑借留存的客戶身份信息和后臺資金監測,難以及時、準確地發現可疑客戶和交易,在展業過程中,需要通過詢問客戶辦理業務的目的、資金來源用途等獲取相關信息、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等方式予以核實,以準確判斷客戶及其交易是否正常、合理,防范犯罪活動利用金融體系滲透、蔓延。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既包括要求金融機構針對較低洗錢風險的情形采取簡化措施,也包括對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情形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例如,在銀行網點的日常業務中,如果客戶收入來源清晰、資金往來穩定,金額也通常在合理范圍,洗錢風險并不突出。因此,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主要是進行必要的身份識別和基本信息核驗,一般情況下不會要求提供額外材料或增加審核流程。
反過來,如果一名普通客戶,平時賬戶交易多為生活費轉賬、日常開支,金額至多上萬元,某天突然開始收到多筆來自不同省市的轉賬,隨即又迅速轉出,與客戶身份背景和日常交易模式嚴重不符,此時銀行機構就需要多加關注,采取措施了解、核實交易背景,一旦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和相關犯罪的情況,需要及時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盡職調查與個人隱私保護并不矛盾
實踐中,金融機構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向客戶獲取更多信息的過程中,可能會引起社會公眾關于此舉正當性的疑問和觸及個人隱私的隱憂。
實際上,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在高風險情形下開展強化盡職調查是反洗錢國際標準要求以及幾乎所有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金融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依法在合理限度內,了解客戶身份及相關信息,既是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需要,也是基于防范金融體系被犯罪活動濫用的“第一道防線”的角色定位、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也正是基于此,我國反洗錢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反洗錢立法也普遍作出類似規定,以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歐美等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早的國家和地區,其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往往更加嚴格。
例如,美國、英國、德國等要求銀行機構在為客戶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業務時開展盡職調查,除了解客戶基本信息外,還需了解資金來源去向等,涉及高風險情形的,還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個人信息保護要求較高的歐美等國,客戶對于上述做法的接受度普遍也高,并不認為金融機構必要的盡職調查工作侵犯了個人隱私。
此外,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為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客戶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配合金融機構為維護公共利益采取的反洗錢措施。
同時,反洗錢工作尤為強調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洗錢法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也規定,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等,應當嚴格保密,違反相關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在媒體報道中,反洗錢與反電信網絡詐騙常常同時出現,容易給人造成二者屬于同一事項的印象。實際上,反洗錢和反詐在法律依據上、工作方法和工作目標上有明確區別。
反洗錢工作依據反洗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了預防洗錢活動,遏制洗錢以及相關犯罪開展;反詐工作則主要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主要目的是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在涉及金融領域的工作機制上,反洗錢和反詐也存在區別。反洗錢依托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監測等制度安排,更加偏重整體的預防措施。同時,在具體工作方法上,反洗錢相關措施更加突出結合具體風險情形確定盡職調查措施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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