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28日電 因未按約定回購股份等違規行為,棕櫚股份及時任董事長汪耿超等3人被警示、收監管函。
棕櫚股份11月28日盤后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于當日收到河南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8號)《關于對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據《警示函》,經查,棕櫚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未及時審議及披露
棕櫚股份于2025年1月16日與關聯方貴安新區棕櫚文化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以商品房抵債務協議書》,合同金額1930.94萬元,占公司2023年經審計凈資產的0.59%,達到董事會審議及披露標準。棕櫚股份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按約定回購股份
棕櫚股份于2024年8月7日披露《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回購報告書》,擬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用于注銷以減少注冊資本及股權激勵,回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含)且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含)。因回購未完成,棕櫚股份先后兩次延長回購期限。第一次延長回購實施期限于2025年11月4日到期,棕櫚股份擬于2025年11月20日提交股東會審議《關于調整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購價格上限并延長回購實施期限的議案》。承諾回購變更方案未經股東會審議且承諾到期,公司未完成回購。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5〕5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汪耿超、總經理余海軍、時任董事會秘書馮玉蘭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五十三條、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棕櫚股份及汪耿超、余海軍、馮玉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11月28日),深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棕櫚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汪耿超、余海軍、馮玉蘭的監管函》指出,棕櫚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該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6.3.6條,該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1.4條以及該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2025年修訂)》第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棕櫚股份時任董事長汪耿超、總經理余海軍、時任董事會秘書馮玉蘭,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的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棕櫚股份創始于1984年,并于2010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為河南省第80家上市公司,是一家集頂層策劃、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綜合運營于一體的全國性集團化公司。
業績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棕櫚股份實現營業收入19.45億元,同比減少18.0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5.15億元,上年同期為-5.87億元。
二級市場上,棕櫚股份28日收漲2.3%報2.67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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