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日電 上海人大網站消息,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若干規定(草案)》(下稱《規定》)進行了審議,近日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規定》明確,在浦東新區開展自貿離岸債業務適用該規定。
《規定》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晰基本概念,強化工作機制
一是界定了自貿離岸債的基本概念,是指境外發行主體通過開立自由貿易賬戶的登記托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總托管,主要面向境外投資主體發行、按期還本付息、可轉讓的債務融資工具。二是明確工作機制,對上海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在推進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中的職責作出規定。
(二)明確業務規則,規范市場秩序
一是明確發行主體和投資主體的范圍,細化發行主體的資質條件,確保自貿離岸債發行、投資依法合規進行。
具體看,發行主體方面,《規定》提出,下列主體可以發行自貿離岸債:(一)境外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二)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等國際組織;(三)境內企業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四)境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五)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主體。
投資主體方面,符合條件的下列主體可以投資自貿離岸債:(一)境外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二)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組織、主權財富機構等;(三)境內企業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四)境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五)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主體。
二是明確承銷機構類型,符合相關條件的機構可以參與自貿離岸債承銷業務。
三是構建登記托管制度,規定總登記托管機構和次級托管機構為自貿離岸債提供相關服務。
四是規范資金使用,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在境外使用,擬在境內使用的,應當遵守跨境資金管理等國家有關規定。
(三)加強風險防控,提升監管效能
一是明確發行主體在自貿離岸債存續期內進行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二是要求相關主體采取風險防控措施,防范違約等風險,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的責任等。三是建立健全自貿離岸債跨境監管與執法合作機制,加強跨境投資主體保護,防范化解跨境風險。四是支持建立自貿離岸債自律管理機制,完善自律規則,規范市場發展,加強投資者保護。
(四)回應實踐需求,強化政策賦能
一是在浦東新區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管理要求,投資自貿離岸債。二是鼓勵相關主體優先選擇適用我國法律解決爭議。三是相關主體以欺詐發行等方式損害境內外主體合法權益的,優先適用境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四是浦東新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制定自貿離岸債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并明確該市通過上海金融發展資金提供相關專項支持。(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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