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券商最為重要的評價規則,迎來大調整!
根據證監會官網,《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7月5日。
面向證券公司的評比有多個,其中,最為重要的當屬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此次修訂的《規定》即為該項評價的規則。
《規定》于2009年首次發布實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訂。相較于2020年版本,正在修訂中的《規定》有何新變化?
21世紀經濟報道綜合梳理與采訪發現,其變化重點體現在五個方面。
變化一:強調功能性作用,這也是此次規則調整的最核心之處。
根據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分析,這一調整將直接改變評價的核心邏輯,進而對證券公司的業務發展和市場定位產生深遠影響。
變化二:突出“打大打惡”的嚴監管導向。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被直接下調評價結果。
變化三: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部分評價指標向利好中小券商方向優化。典型如取消總營業收入排名加分;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范圍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
變化四:對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先行賠付等減免扣分分值,最多扣1分。
變化五:在評價期內通過變更控股股東等方式完成重大風險化解處置的,按照新設證券公司加分。此項規定旨在提高適格主體參與風險證券公司處置的積極性。
強調功能性作用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辦法推出至今已有16年,此前,其評選規則文件名為《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此次更名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如此更名,乍看與該評選的名稱更為契合。實際上,是監管思路的深化,由側重監管到強調對券商綜合能力的全面考量。
其中,最為典型的變化是,強調證券公司的功能性作用。
功能性一詞,與經營性相對。這一變化,意味著券商被要求更多肩負起功能性使命,發揮金融機構的使命擔當,而不是簡單看利潤、看營收。
《規定》對于功能性的強調體現在多個方面,其中三處最為值得關注。
第一,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作為立法目的寫入《規定》第一條,明確監管導向。第一條的位置,凸顯功能性的強調之重。
田軒認為,這是對證券公司角色定位的重新定義,明確了功能發揮在評價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將推動證券公司從單純追求規模擴張轉向注重功能性作用發揮和內在價值提升,促進其更全面地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
第二,如何評定券商的功能性?《規定》明確,主要看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情況。
“這一調整將引導證券公司在實際經營中,積極向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方向靠攏,加強相關業務布局和投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田軒表示。
第三,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組織“功能發揮情況”專項評價。田軒分析,這一規定將更加充分地調動行業自律力量,通過專業評估,細化功能發揮指標,更細致地衡量證券公司在特定領域的服務能力,并進一步推動功能性業務的發展。
實際上,隨著“金融五篇大文章”等的提出,諸多券商已經將功能性置于重要位置。比如,近期券商相繼發行的科技創新債券,即為典型體現之一。記者從券商投行處了解到,科技創新債券能夠為券商帶來的收益相對有限,但對于實體企業的幫助作用不容小覷。券商之所以熱衷于科技創新債券發行,其一大原因是響應政策要求,發揮券商的功能性作用。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一些券商從業者愿意更多參與到功能性項目之中,與證券行業的限薪相關聯。
“獎金是很多前臺券商從業者的收入大頭,現在獎金越來越少,甚至完全不發。”一位在券商工作近20年的資深券商人士告訴記者,“以投行為例,過去,項目創收越多,項目組成員能夠獲得的獎金越高。功能性強但利潤低的項目,項目組成員獎金低,大家從事此類項目的動力也會普遍偏弱。然而,如果獎金變得很低甚至沒有,多做功能性項目反倒有助于提升‘覺悟’,公司有望獲得更優評級。有鑒于此,如今參與功能性項目的性價比高多了。”
部分評價指標利好中小券商
由于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加分項中,規模類、營收類指標占比較重。因此,分類評價被視為對頭部券商更為有利,中小券商相對弱勢。
此次《規定》的另一大特點,即是將部分指標向利好中小券商的方向優化,背后目的則是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
利好中小券商的指標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不再對總的營業收入按排名加分、減少規模類指標重復加分,同時提升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加分力度,以引導證券公司堅持集約型的發展方向、提升經營效率。
總營業收入排名、規模類指標,中小券商往往不及頭部券商,如此調整可以減少頭部券商的優勢加分項,從而縮小中小券商與頭部券商的分值差。
另一方面,適當擴大加分覆蓋面,將凈資產收益率和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
根據中證協官網,目前共有150家證券公司,加分范圍擴大到前30名,意味著排在前五分之一券商可獲加分。盡管這一加分比例并不算高,但值得注意的是,排名前十的券商基本為頭部券商,10名以后中小券商方有望爭取,而排在20名至30名的券商通常均為中小券商。這意味著,加分范圍由20名擴大到30名,能夠獲得加分的中小券商數量大幅增加。
上述指標調整,旨在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著”。
實際上,盡管中小券商差異化發展是監管鼓勵方向,但我國證券公司同質化相對嚴重,中小券商要想真正走出特色和差異難度很大。這需要券商自身的努力,也離不開政策的引導支持。
從政策層面,可以從哪些方面為中小券商助力?
田軒建議從五個維度出發。
維度一, 明確功能發揮評價標準,將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助力綠色轉型等納入分類評價的核心內容,并細化評分標準。
維度二,在創新業務試點方面向中小券商傾斜,如對于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金融相關的證券業務,簡化審批流程,降低業務資質要求。
維度三,放寬中小券商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比例限制,允許中小券商通過發行專項金融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且在融資比例上給予適當傾斜。
維度四,地方政府可結合本地產業發展特點,出臺支持本地券商服務區域經濟的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設立中小券商發展專項基金等,對在不良資產處置、私募股權投資、跨境金融、綠色金融等特色業務領域表現突出的中小券商,給予專項支持。
維度五,當中小券商因開展特色業務出現短期流動性風險時,監管部門可協調金融同業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等。
突出“打大打惡”的嚴監管導向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長牙帶刺”嚴監管,這是證監會近年來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此次《規定》的第三大調整即是進一步加強嚴監管——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 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
具體來看,一方面,《規定》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為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托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為D類。
另一方面,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 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通過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于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先行賠付適當減少扣分分值
如果說以上三點是此次《規定》修訂的方向性調整,那么,《規定》還有三大細節性變化值得關注。
變化一,在證監會的鼓勵下,以紫晶存儲案為例,已有券商踐行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彼時,有市場人士預計,對于適用該制度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的,后續在相關券商評價中有望降低扣分力度。從《規定》來看,上述猜想成真。
《規定》明確,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的,適當減少扣分分值。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在評價期內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有效減輕或消除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的,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標準至多扣1分。
至多扣1分,扣分分值減少力度多大?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被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且事實情節清晰,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扣分合計不低于1.5分。
換言之,證券公司適用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至少可以少扣0.5分。
支持適格主體參與風險證券公司處置
支持適格主體參與風險證券公司處置,是《規定》的第二個細節性變化。
《規定》明確,證券公司被實施風險處置,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危及公司的持續經營,在評價期內通過變更控股股東等方式完成重大風險化解處置的,按照新設證券公司加分。
根據田軒分析,此項調整能夠顯著提高適格主體參與風險證券公司處置的積極性,有助于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化解機制,從而加速重大風險化解處置進程。同時,有助于及時清除市場隱患,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優化行業生態,提升行業整體的競爭力。
此外,風險證券公司的及時有效處置,能夠顯著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增強投資者、金融機構等市場參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進而穩定市場預期,推動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加分規則的實施,還將激勵證券公司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主動防范化解風險,形成良性循環,為資本市場穩定運行提供堅實保障。
此次《規定》調整的第三個細節變化是,增設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基金投顧發展、權益類基金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權益類資管產品管理規模等專項指標。
該項調整旨在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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