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 北京報道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
會議擬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海商法、漁業法、民用航空法等草案。
6月23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擬審議的法律草案主要情況。事關平臺經濟、低空經濟、海商經濟、漁業經濟,一系列法律規定將有大變化。
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協調機制
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6月23日舉行發言人記者會 來源: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貫徹黨中央關于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精神,增加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
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相關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職責。
三是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
四是對于將他人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以及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等行為,構成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
五是明確侵害數據權益和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六是著重解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提高行政處罰機關層級。
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互聯網行業不正當競爭比較突出,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修訂草案二審稿在應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方面有何具體措施?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迅速,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斷涌現。2017年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增加了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本次修法針對網絡領域競爭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執法司法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
黃海華介紹,一是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平臺“內卷式”競爭,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二是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規定平臺經營者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三是規定經營者擅自將他人有關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五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促進低空經濟發展
2025年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充實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的舉措,特別是促進民用航空制造業、低空經濟發展的內容。
二是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發布民用航空相關規章。
三是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關內容。
四是完善旅客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航班延誤服務保障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強旅客權益保護。
五是,在承運人賠償責任方面,做好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銜接。
六是,根據多年來的實踐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增加開放航權的規定。
近年來,C919等國產大飛機制造、運行取得重大成就,同時低空經濟在部分城市的發展方興未艾。但我國飛機制造業、航空器適航審定、低空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短板。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是否會作出針對性修改完善?
黃海華介紹,民用航空法頒布三十年來,我國民用航空研發制造能力不斷增強,運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低空經濟蓬勃發展。各方面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要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民用航空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充實推動我國民用航空事業向更高水平發展的舉措。
根據我國民航業發展實際和有關方面建議,民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專門增加“發展促進”一章,并對有關條款作了完善:
一是增加規定國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民用航空制造業創新體系,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提高大型飛機和先進發動機等研發設計能力,推進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促進民用航空制造業發展。
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和標準規范,加強適航審定人才培養,建立健全基于風險的分類分級適航管理方式,提升適航審定能力和水平。
三是增加規定完善民用機場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樞紐建設,構建覆蓋廣泛、優質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務體系等內容。
四是增加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優化低空空域資源配置,推動建設民用低空飛行相關服務監管平臺,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飛行管理等制度和標準,拓展應用服務領域,促進低空經濟發展。
五是增加促進民用航空領域國際合作和表彰、獎勵等內容。上述這些修改,將有利于我國民用航空事業進一步適應新時代發展需要,實現安全有序發展。
當前,民航企業的機票銷售格式條款、航班延誤和取消的處置服務等問題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關注和討論,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對于旅客權益保護中存在的這些具體問題有沒有針對性規定?
黃海華介紹,這個問題廣大消費者普遍關注,本次修法過程中進行了重點研究并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今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專設了“旅客權益保護”一節,明確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要公布其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并明確告知旅客,規定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要及時發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務工作,還對投訴的受理、處理和反饋等作了具體規定。
在此基礎上,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在總則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務質量的要求。
二是,在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中,增加“客票銷售、退票與變更、乘機、行李運輸”,進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三是,將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為旅客做好“餐飲”安排修改為“食宿”安排。
黃海華說,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對格式條款需遵循的原則、提示說明義務、無效情形以及解釋原則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以及經營者的義務作了規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對航班延誤處置、旅客服務和投訴管理等也有明確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機場運營人在為旅客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切實維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適應我國海商實踐發展變化
2024年11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海商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增加船員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
二是做好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銜接,將海上貨物運輸與海上拖航合同糾紛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由“二年”修改為“一年”;進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關規定等。
三是與時俱進完善有關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制度;修改完善托運人的范圍;根據具體情況將“運輸單證”修改為“提單”;刪去內河船舶與內河貨物運輸參照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對船東互保組織的規定等。
國際航運市場不斷變化,新的航運技術不斷發展,海商法修訂工作如何適應這些變化,在國際海事規則制定中更好地體現我國利益和主張?
黃海華介紹,海商法修訂草案積極適應我國海商實踐發展變化,立足我國既是航運大國又是貿易大國的實際,著力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順應國際趨勢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維護我國航運和貿易發展利益。
一是將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調整范圍,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進一步促進航運和貿易發展。
二是滿足新形勢下航運和貿易發展需要,在海上貨物運輸、航次租船合同、海難救助、海上保險等方面適當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加大對旅客權益保護力度,合理配置責任和風險。
三是參考借鑒有關國際公約,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增加“電子運輸記錄”一節,明確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為航運數字化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五是完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有關規則,明確規定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我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海商法有關規定。
扶持轉產轉業漁民就業創業
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增加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
二是增加有關轉產轉業漁民就業創業扶持、社會保障權益維護方面的規定。
三是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加大全鏈條監管力度,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
四是明確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船轉讓。
五是明確個人通過娛樂性垂釣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的,不屬于捕撈作業;同時明確禁止違規垂釣并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六是增加有關加強漁港建設、維護和服務方面的規定。
七是完善禁漁區、禁漁期制度,明確禁漁的區域范圍、起止時間和禁止作業類型等,并加強宣傳教育。
八是將漁具準用目錄管理調整為禁用目錄管理,同時規定鼓勵、支持使用推薦漁具目錄規定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
九是完善法律責任,嚴格規范沒收船舶的適用情形,明確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
關于涉漁“三無”船舶的治理,除規定禁止從事捕撈活動和處罰措施外,在解決漁民生計問題和引導轉產轉業方面,是否有進一步配套措施和規定?
黃海華介紹,為保護和修復水生生物資源,近年來我國在部分海區、湖泊、河流制定并實施了減船轉產和禁漁區、禁漁期等制度,部分漁民因此退出捕撈作業,上岸生產生活。為解決轉產轉業漁民的生計問題,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就業創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等方面出臺了相關扶持安置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為了更好地保障轉產轉業漁民的合法權益,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轉產轉業漁民的就業創業扶持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依法維護其社會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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