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率最高檢調研組在寧夏調研時強調,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邯鄲最近發生的初一學生被殺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聯合工作組在“微觀肥鄉”公眾號發布通報稱: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將對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
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特定情況下的刑事責任年齡。修改后的《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有法學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邯鄲初一學生被害案極有可能成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首案。
不滿14周歲的命案被告人的命運會如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立法過程中引起過很大爭論,有觀點認為,這個“回應型”色彩強烈的立法實施后,一旦再出現惡性案件,《刑法》其他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比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處死刑等舉措會不會被改寫?
對于惡性案件的犯罪未成年人,除了刑事處罰,應該如何加強對其的預防和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6月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2)》顯示,從2020年至2022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況看,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數據來源: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2)》)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極端情況引起了全社會和立法、司法機關的重視。
我國1979年刑法制定時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規定為14周歲。不滿14周歲,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多位受訪的刑法專家介紹,幾年前,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小女孩后拋尸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安徽宣城13歲男童殺害堂妹拋尸案等低齡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案件經傳播后,引發全社會高度關注。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回應了民眾對這個熱點問題的關切。
修改后的《刑法》第17條增加了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的規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運梁指出,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政策,實際上,懲罰即是教育,沒有相應的懲罰就沒有教育實效。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彭新林也認為,近年來,未滿14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惡性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并非個別現象,有必要從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加強社會治理出發,修改、補充刑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該款并非普遍性地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是經特別程序對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作個別下調。”彭新林說。
也就是說,對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第一,犯罪類型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第二,行為結果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第三,情節惡劣;第四,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程序。
專家介紹,該條款通過后,尚無實際案例適用。因此,對于規定中的“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如何認定,以及最高檢如何核準,外界尚不得而知。
彭新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該條所說的“特別殘忍手段”,應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所謂“情節惡劣”,屬于綜合性的衡量標準,主要是指犯罪的動機卑鄙、手段殘酷、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以及多次實施犯罪、屢教不改,毀滅罪證、嫁禍于人等。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曾撰文指出,所謂“特別殘忍手段”,就被害人而言是極其痛苦的手段,從旁觀者看是令人發指的手段,從行為人看是故意折磨被害人的身體以滿足其取樂乃至畸形變態心理的手段。對于“情節惡劣”,可以從三個方面去把握,第一是從低齡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上去把握,比如低齡未成年人頑劣霸凌、多次欺凌他人甚至屢教不改的;第二是從社會影響的角度去把握;第三是從后果上去把握。如果造成多人死傷的,或者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父母或者殘害嬰幼兒的,則都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專家指出,做出四個條件的限制,體現了嚴格限制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精神。
矯治和預防
適用《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被告人,會被處以什么樣的刑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則仍貫徹其中。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運梁指出,據此,被告人即使犯下了彌天大罪,也不能被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也不能適用。
那么,被告人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嗎?
《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0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孫運梁指出,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更要執行這一點。
不過,隨著極端惡性案件的出現,進一步嚴罰的社會輿論已經出現,上述規定是否應被修改?
彭新林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不應進一步降低,也不應取消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和從輕、減輕處罰。“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還是一個基本原則,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由于適用《刑法》第17條第3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現實中即便有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也不一定被追訴刑事責任。比如,必須是殺人既遂即致人死亡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殺人未遂即使造成被害人重傷的,依法也不應當追究。
對于這種不能追究刑責的未成年人,應該如何救治?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紅勃說,原則上需要接受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進行矯治教育的場所是專門學校,實行閉環管理。”李紅勃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現實中,各地對矯治教育的管理制度不統一,有的地方的專門學校的經費、師資等保障力度不夠,可能會影響矯治教育的效果。
21世紀經濟報道獲悉,有關部門正在推進制定專門學校管理頂層制度的研究論證。
“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有可塑性,即便是問題少年,通過矯治教育也可以‘改邪歸正’。所以專門學校管理得好,可以有效減少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更加應該盡快建章立制,尤其是加強對專門學校的保障力度。”李紅勃說。
更根本的舉措是預防犯罪。“很多低齡未成年人罪犯都是留守兒童,缺少父母的關愛,成長環境惡劣。”李紅勃說。
彭新林也認為,在一個有父母陪伴、親密關系良好、幸福和睦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幾乎不會發生惡性犯罪。有些留守兒童心理比較脆弱、敏感,容易產生逆反心理,有的小孩甚至有暴力傾向,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法治教育、心理測評、社會觀護、安置幫教等多種舉措。
“專門學校也不能搞成封閉空間,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李紅勃說。
本文鏈接: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怎么判?最高檢明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http://www.sq15.cn/show-4-4358-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