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羅某是某公司的倉庫管理員,工作時間為9時至18時。一天上午11時左右,羅某在公司倉庫上班期間感到無聊,此時恰逢同事張某經過,于是羅某便和張某互相推搡打鬧,因重心不穩導致羅某摔倒。經診斷,羅某右膝韌帶損傷。
事發后,該公司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經審查,羅某的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法律分析
本案中,羅某雖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但其發生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亦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而是因與同事由于工作之外的原因嬉戲打鬧所致,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來源:局工傷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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