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案例。
劉某和丁某通過某票務APP購買了兩張演唱會內場門票,每張票價1588元。到了演唱會現場,卻被前排觀眾遮擋視線,觀演效果不如預期。
演出結束后,二人向主辦方投訴未能得到滿意結果。隨后,劉某二人將演唱會主辦方、票務代理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額購票款,并按照購票款三倍數額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座位前方并沒有柱子、欄桿等固定障礙物遮擋,視線受阻實際是因前排觀眾與原告身高存在差異,導致觀看演唱會時視線被前排觀眾遮擋,并非主辦方可提前控制或避免。
原告已按購票座位全程觀看演唱會,雙方的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主辦方存在“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違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索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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