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拼團拍立得相紙,卻遲遲收不到貨,預付費“拼團”模式有哪些隱患?該如何監管?
近日,有多名消費者反映,數月前在微信“拼團呀”小程序上購買拍立得相紙,等了很多天不見發貨,聯系發起拼團的“團長”也沒有任何回復。
今年下半年,多家打著“低價拍立得相紙或相機”旗號的拼團“暴雷”,統計出的部分參團消費者受騙金額高達百萬元。
拼團的“團長”以低于市場價的方式組團,吸引消費者購買。而消費者要么收到的貨物遠低于實際價值,要么干脆收不到貨,消費者想要維權卻發現困難重重。所謂“拼團”的消費模式從法律角度如何認定?又該如何監管?
今年6月,劉女士在“拼團呀”微信小程序以拼團的方式花費985元購買了一臺拍立得相機,到現在都沒有收到貨,也聯系不到發起拼團的“團長”。
劉女士:它比淘寶便宜了大概三四百塊錢,需要等,我想著我也不著急用,我就等這一下還可以省一點錢,結果沒想到居然到現在也發不了貨。
劉女士說,此前她有過多次拼團的購物經歷,只是發起拼團的“團長”不同,購買的物品不同。沒想到這次在拼團上的消費卻遭遇“跑路”騙局。出現問題后,她都不知道該向誰投訴。
劉女士:經過這次之后,我才發現其實拼團不像那種有保障的消費,投訴不管用,其實是一個沒有什么嚴格規范的平臺,還是不能為了貪便宜在這買東西。
劉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今年1月,段女士也是在“拼團呀”微信小程序上以拼團的方式花費1011元購買了一款拍立得相機和相紙,也無法收到貨。
段女士:我的那一款一直沒有發貨。“團長”,就是開團的那個人他不回應。當時覺得很便宜,身邊也有朋友買了,然后到貨了。他們說跟團比較便宜,當時就跟了團。
記者在某社交平臺加入一個消費維權群,群內大多是遭遇“拼團”后無法到貨的消費者,共計400多人。公開資料顯示,“拼團呀”是一款由杭州可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軟件工具,用戶可使用“拼團呀”發起或組織商品團購活動,同時可通過這個小程序線上管理訂單或進行收入統計等。
多位遭遇“團長”失聯的消費者告訴記者,“團長”失聯后,他們曾向小程序運營方投訴,但一直沒有結果。記者通過“拼團呀”微信小程序查詢到“拼團呀”用戶協議。其中提到:
“拼團呀”僅為用戶提供軟件工具服務,并非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提供方,亦非商品的銷售方,或“拼團呀”用戶團購及/或其他行為的參與方,“拼團呀”用戶對自身行為獨立享有權利,獨立承擔責任。您應當對您的賬戶進行的所有活動及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杭州可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冊資本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司某某。據“企查查”披露的公開信息,記者查詢到該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電話,但撥打過去始終無人接聽,發去短信也無人回復。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 胡鋼:小程序的經營者事實上起到了一個網絡交易平臺或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角色,它在吸引相關團組等來招攬業務,相關微信用戶、加入拼團小程序的相關消費者就可以參與到拼團的活動,這是一個層層遞進的關系。在法律上,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種預付費式的消費模式。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超介紹,界定“拼團”消費的本質,應當從拼團消費中各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出發。若“團長”以賣家身份直接向“團員”提供商品或服務,則雙方構成買賣合同關系;若“團長”僅作為中介,代“團員”向商家采購商品,則雙方構成委托合同關系。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彭超:平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取決于其在交易活動中扮演的實際角色和承擔的法定義務。平臺在用戶協議中單方面聲明其不承擔相關責任,構成格式條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胡鋼還表示,如果平臺無法提供發起拼團的“團長”的有效聯系方式,平臺應該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胡鋼: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的經營者(團長)進行身份核驗,比如他的工商注冊信息,個人的信息,包括他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請注意是有效聯系方式,也就是說發生糾紛時還依然能夠聯系上,才叫有效聯系方式。如果不能提供特定拼團項目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的話,那么這個平臺經營者要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胡鋼提醒,近些年出現了不少涉及預付款的消費糾紛,典型的情形就是相關經營者收到款項以后無法聯系、隱匿行蹤甚至攜款潛逃。所以拼團是一個風險較高的消費模式。
胡鋼:后面往往跟隨著消費欺詐,乃至涉及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活動。所以對于預付式消費,包括拼團模式的預付式消費,消費者要保持一定的警惕心,特別是要根據自身的支付能力、風險承受能力來綜合研判,是否要參與到這種拼團的模式。
針對目前的拼團預付式消費亂象和消費者面臨的維權難題,彭超建議,要向平臺索取“團長”的真實身份信息。遇到消費糾紛,可依次聯系“團長”、平臺客服投訴。若無法解決,及時通過12315熱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幫助。
彭超:平臺要對“團長”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同時應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采取技術手段監控異常拼團活動(如短時間內大量投訴的拼團等),防范“團長跑路”風險。市場監管部門需明確將新興拼團平臺納入監管范圍,依法要求其履行平臺責任,并建立相關部門間的協同監管機制,對拼團消費中出現的涉嫌詐騙、虛假廣告等問題進行聯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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