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近日,北京多家法院發布了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撐起法治“保護傘”。在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夫妻一方若存在家庭暴力行為,采取毆打、辱罵等錯誤手段,不僅會傷害孩子身心健康,還可能面臨撫養關系變更等法律后果。
案例1
男子存在家暴行為法院判孩子撫養權歸女方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例,在一起離婚案中,女方遭受家暴,為盡快離婚,不得已將女兒交由前夫撫養。后因男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女方向法院起訴申請拿回撫養權,獲得法院支持。法院認為,法院在家事糾紛審理中,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該案被選入最高法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
紀某(男)與蘇某(女)于2022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女紀小某。紀某曾因爭執持刀威脅并實施擊打蘇某頭部等暴力行為,導致蘇某頭部外傷、軟組織挫傷。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紀某還多次使用語言威脅蘇某。
2022年6月至12月,蘇某于孕期及產后多次向公安機關及婦聯求助,反映紀某的暴力行為及言語威脅。公安機關向紀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2023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男方自行撫養至4歲,此后再行協商撫養事宜。蘇某于同年6月將紀小某交由紀某撫養。半年后,蘇某探望時發現紀某及代為照顧的親屬撫養能力不足,紀某無法陪伴照顧,遂將紀小某帶走撫養。
2024年8月,經紀某申請,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蘇某侵害紀某對紀小某的監護權。
蘇某對紀某探望女兒予以配合,同時起訴請求判令女兒由其撫養,稱因遭受家暴,為盡快離婚不得已將女兒交由紀某撫養,并提供微信記錄、錄音、判決書等證據,證明同居期間及婚內紀某多次家暴,現紀某工作不穩定且負債較多、無固定住所等事實,法院調取了公安機關卷宗材料、診斷證明及婦聯工作記錄等,證實紀某曾實施家暴行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等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本案爭議焦點即為紀某與蘇某之女紀小某是否應變更為蘇某直接撫養。
根據在案證據,蘇某雖曾違反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權之約定,但蘇某在法院作出禁令后未持續對抗,并保障了紀某探望權的實現。而經審查,紀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對蘇某使用威脅性語言,在蘇某懷孕、哺乳期均曾實施過家暴,存在不利撫養子女情形。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性別、與雙方情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特別是紀某家暴過錯因素對子女的不利影響,法院判決將紀小某變更為由蘇某撫養。
法院提示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家庭成員親歷和未成年子女目睹過程中均可能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本案中,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紀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特別是其在蘇某懷孕、哺乳期間實施家庭暴力,危害性更為明顯。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避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臨人身權益和親子關系的雙重侵害,法院在家事糾紛審理中,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給予消極評價。
所以本案中法院裁判將紀小某變更為由蘇某撫養。
審判實踐中,法院簽發此類人格權侵害禁令主要是為了及時制止不法行為并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原來正常生活狀態,但不應據此而籠統判斷撫養的不利因素。特別是當施暴人侵害受暴人和子女權益時,受暴人將子女帶離原住所則具有一定的自助意義。在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司法解釋設置的兜底條款也為防止權利濫用和對未成年人延伸保護等提供了依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應予保護,同時,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監護人,亦應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在撫養權裁判時的不利后果。
另外,從國際標準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框架要求,“在針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中,決定監護權和探視權時應考慮受害人和兒童的權利安全”。保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是世界共識。
本案裁判變更撫養關系,切實保護兒童身心健康,進一步體現預防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司法理念,也是切實貫徹《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為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人權提供了切實有力的司法保障,符合國際標準要求。
案例2
離婚后父親多次打罵子女母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撫養子女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夫妻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關愛、陪伴孩子,用科學方式呵護孩子成長,若采取毆打、辱罵等錯誤手段,不僅會傷害孩子身心健康,還可能面臨撫養關系變更等法律后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案件。
據了解,陳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甜甜(12歲,化名)、一子樂樂(8歲,化名)。2025年4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兩個孩子由張先生直接撫養,陳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孩子們隨張先生共同生活期間,張先生未能履行好撫養教育義務,常因生活瑣事對甜甜和樂樂進行打罵。長期不良對待讓孩子們身心受創,不僅出現精神緊張、焦慮等狀況,還多次向母親陳女士求救,甚至產生過輕生念頭。
為讓孩子脫離危險環境,陳女士多次與張先生溝通無果后,于2025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兩個孩子的撫養關系,由自己直接撫養,并要求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共計1200元。
訴訟過程中,陳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中止張先生對孩子的直接撫養,暫由陳女士撫養,并禁止張先生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及跟蹤、騷擾、接觸等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確定子女撫養關系歸屬時,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年滿八周歲的子女,其真實意愿應得到尊重。
本案中,雖然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由張先生直接撫養,但張先生在撫養期間存在打罵子女的行為,已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而甜甜和樂樂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母親陳女士生活,陳女士也具備相應的撫養能力和經濟條件,能夠為孩子提供穩定的生活和成長環境。
最終,法院判決變更甜甜、樂樂的撫養關系,由陳女士直接撫養;張先生自2025年7月起,每月向每個孩子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孩子們分別年滿十八周歲止。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毆打、辱罵等行為并非“家務事”
本案的判決與后續跟進措施,既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嚴格保護,也為廣大家長敲響了警鐘。
一是撫養子女是責任更是義務。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不僅要保障孩子的物質生活需求,更要關注其心理健康。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以耐心、包容的態度教育孩子,用真情陪伴、科學引導助力孩子成長,絕對不能以“管教”為名實施毆打、辱罵等傷害行為。
二是錯誤教養需擔法律后果。毆打、辱罵等行為并非“家務事”,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嚴重時還可能構成犯罪。若直接撫養方存在此類不良教養方式,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損,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三是未成年人權益受法律強力保障。當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或不良撫養環境時,其本人、近親屬等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通過報警、向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法院會依法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同時通過判后回訪、家庭教育指導等延伸服務,為未成年人筑牢成長安全屏障。
父母是孩子成長路上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環境和正確的教養方式,是孩子健康成長的關鍵。希望所有父母都能恪守法律規定,履行撫養義務,用關愛與責任為孩子撐起一片藍天,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糾紛,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諧。
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近日,北京多家法院發布了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撐起法治“保護傘”。在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夫妻一方若存在家庭暴力行為,采取毆打、辱罵等錯誤手段,不僅會傷害孩子身心健康,還可能面臨撫養關系變更等法律后果。
案例1
男子存在家暴行為法院判孩子撫養權歸女方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例,在一起離婚案中,女方遭受家暴,為盡快離婚,不得已將女兒交由前夫撫養。后因男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女方向法院起訴申請拿回撫養權,獲得法院支持。法院認為,法院在家事糾紛審理中,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該案被選入最高法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
紀某(男)與蘇某(女)于2022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女紀小某。紀某曾因爭執持刀威脅并實施擊打蘇某頭部等暴力行為,導致蘇某頭部外傷、軟組織挫傷。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紀某還多次使用語言威脅蘇某。
2022年6月至12月,蘇某于孕期及產后多次向公安機關及婦聯求助,反映紀某的暴力行為及言語威脅。公安機關向紀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2023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男方自行撫養至4歲,此后再行協商撫養事宜。蘇某于同年6月將紀小某交由紀某撫養。半年后,蘇某探望時發現紀某及代為照顧的親屬撫養能力不足,紀某無法陪伴照顧,遂將紀小某帶走撫養。
2024年8月,經紀某申請,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蘇某侵害紀某對紀小某的監護權。
蘇某對紀某探望女兒予以配合,同時起訴請求判令女兒由其撫養,稱因遭受家暴,為盡快離婚不得已將女兒交由紀某撫養,并提供微信記錄、錄音、判決書等證據,證明同居期間及婚內紀某多次家暴,現紀某工作不穩定且負債較多、無固定住所等事實,法院調取了公安機關卷宗材料、診斷證明及婦聯工作記錄等,證實紀某曾實施家暴行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等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本案爭議焦點即為紀某與蘇某之女紀小某是否應變更為蘇某直接撫養。
根據在案證據,蘇某雖曾違反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權之約定,但蘇某在法院作出禁令后未持續對抗,并保障了紀某探望權的實現。而經審查,紀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對蘇某使用威脅性語言,在蘇某懷孕、哺乳期均曾實施過家暴,存在不利撫養子女情形。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性別、與雙方情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特別是紀某家暴過錯因素對子女的不利影響,法院判決將紀小某變更為由蘇某撫養。
法院提示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家庭成員親歷和未成年子女目睹過程中均可能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本案中,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紀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特別是其在蘇某懷孕、哺乳期間實施家庭暴力,危害性更為明顯。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避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臨人身權益和親子關系的雙重侵害,法院在家事糾紛審理中,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就未成年子女撫養爭議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給予消極評價。
所以本案中法院裁判將紀小某變更為由蘇某撫養。
審判實踐中,法院簽發此類人格權侵害禁令主要是為了及時制止不法行為并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原來正常生活狀態,但不應據此而籠統判斷撫養的不利因素。特別是當施暴人侵害受暴人和子女權益時,受暴人將子女帶離原住所則具有一定的自助意義。在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司法解釋設置的兜底條款也為防止權利濫用和對未成年人延伸保護等提供了依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應予保護,同時,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監護人,亦應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在撫養權裁判時的不利后果。
另外,從國際標準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框架要求,“在針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中,決定監護權和探視權時應考慮受害人和兒童的權利安全”。保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是世界共識。
本案裁判變更撫養關系,切實保護兒童身心健康,進一步體現預防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司法理念,也是切實貫徹《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為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人權提供了切實有力的司法保障,符合國際標準要求。
案例2
離婚后父親多次打罵子女母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撫養子女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夫妻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關愛、陪伴孩子,用科學方式呵護孩子成長,若采取毆打、辱罵等錯誤手段,不僅會傷害孩子身心健康,還可能面臨撫養關系變更等法律后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案件。
據了解,陳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甜甜(12歲,化名)、一子樂樂(8歲,化名)。2025年4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兩個孩子由張先生直接撫養,陳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孩子們隨張先生共同生活期間,張先生未能履行好撫養教育義務,常因生活瑣事對甜甜和樂樂進行打罵。長期不良對待讓孩子們身心受創,不僅出現精神緊張、焦慮等狀況,還多次向母親陳女士求救,甚至產生過輕生念頭。
為讓孩子脫離危險環境,陳女士多次與張先生溝通無果后,于2025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兩個孩子的撫養關系,由自己直接撫養,并要求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共計1200元。
訴訟過程中,陳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中止張先生對孩子的直接撫養,暫由陳女士撫養,并禁止張先生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及跟蹤、騷擾、接觸等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確定子女撫養關系歸屬時,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年滿八周歲的子女,其真實意愿應得到尊重。
本案中,雖然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由張先生直接撫養,但張先生在撫養期間存在打罵子女的行為,已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而甜甜和樂樂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母親陳女士生活,陳女士也具備相應的撫養能力和經濟條件,能夠為孩子提供穩定的生活和成長環境。
最終,法院判決變更甜甜、樂樂的撫養關系,由陳女士直接撫養;張先生自2025年7月起,每月向每個孩子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孩子們分別年滿十八周歲止。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毆打、辱罵等行為并非“家務事”
本案的判決與后續跟進措施,既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嚴格保護,也為廣大家長敲響了警鐘。
一是撫養子女是責任更是義務。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不僅要保障孩子的物質生活需求,更要關注其心理健康。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以耐心、包容的態度教育孩子,用真情陪伴、科學引導助力孩子成長,絕對不能以“管教”為名實施毆打、辱罵等傷害行為。
二是錯誤教養需擔法律后果。毆打、辱罵等行為并非“家務事”,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嚴重時還可能構成犯罪。若直接撫養方存在此類不良教養方式,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損,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三是未成年人權益受法律強力保障。當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或不良撫養環境時,其本人、近親屬等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通過報警、向居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法院會依法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同時通過判后回訪、家庭教育指導等延伸服務,為未成年人筑牢成長安全屏障。
父母是孩子成長路上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環境和正確的教養方式,是孩子健康成長的關鍵。希望所有父母都能恪守法律規定,履行撫養義務,用關愛與責任為孩子撐起一片藍天,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糾紛,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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