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及,強化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從事轉租業務的,應遵守《條例》相關規定,按要求開設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的租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的押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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