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構建的“3+2+2”的全鏈條監管框架中,臨床研究機構與研究者被確立為至關重要的“實施責任主體”。二者不僅是研究活動的實際承載者與執行者,更是監管體系有效運行的準入基石與臨床研究的責任核心。
湯紅明(作者供圖)相較于“發起責任主體”(即臨床研究的發起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通常為具備研發能力的企業或醫療機構),臨床研究機構與研究者共同構建起覆蓋研發全周期、多維度的責任體系:前者負責臨床研究的組織實施與質量保障,后者則承擔臨床研究實施的科學性、嚴謹性以及研究參與者安全的首要責任。因而,深入理解并落實臨床研究機構與研究者的法定資質與能力要求,是確保研究活動合規、安全開展的關鍵前提。
《條例》的頒布,正在推動臨床研究機構與研究者由以往的“形式準入”向以能力為核心的“體系能力”升級。機構或以《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為基礎,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與研究技術特點相匹配的專項管理能力;研究者則應成長為兼具執業資格、科研素養與主體責任意識的復合型人才。
唯有明晰并落實這一實施主體責任,才能在“寬進”的創新環境中實現“嚴管”的安全要求,筑牢臨床研究安全與質量的根基。
機構資質:“形式準入”邁向“體系能力”建設
《條例》第十一條明確了臨床研究機構應具備的五項基本條件。過去,“三級甲等醫療機構”被視為資質的象征,而在新規之下,這只是起點。真正的核心競爭力,取決于機構是否建立了以GCP備案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是否具備與臨床研究方向“相適應”的專項能力。
GCP備案體現的是質量管理的系統化認證。它不僅是一項法定資質,更代表著機構質量體系的成熟與完善。其核心在于推動實現體系化運行,實現跨部門協同、職責清晰、流程閉環;強化過程化質控,建立全周期的動態監督與風險管控機制;并通過持續培訓與教育,促使質量文化與倫理原則真正內化為機構成員的日常行為準則。
所謂“相適應條件”,是指面向具體技術特性的能力建設。臨床研究機構應針對特定研究方向(如干細胞、基因治療等)實施“一案一評估”,重點打造與之匹配的專項能力,包括完善的細胞制備場所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專項設施與設備,組建由臨床專家、技術專員和風險管理護理人員組成的跨學科團隊,建立覆蓋細胞產品全流程管理及應急處置(如致瘤性風險)的制度與預案體系。同時,臨床研究機構在立項階段應開展能力差距分析,并通過合作、引進或新建等方式實現動態能力提升,確保“相適應條件”真正成為臨床研究啟動的必要前提。
研究者資質:三重復合能力與雙重責任使命的統一
研究者,尤其是主要研究者(PI),作為臨床研究實施和研究參與者(即受試者)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資質在《條例》第十三條中被明確規范,體現了執業能力、科研素養、實施主體責任的三重融合。
執業資格與職稱,是專業能力的制度背書。研究者需具備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以保障其在臨床研究過程中能夠依法施治,并具備必要的應急處置能力;同時,還應具有高級職稱(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以體現其在專業領域的經驗積累與學術判斷力。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中并未限定“正高”職稱,這一“寬進嚴管”的設計,為中青年骨干力量主導臨床研究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研究能力,是超越臨床的科研素養。《條例》進一步要求,PI應具備承擔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所需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這不僅體現在對研究方案的精準理解與嚴格執行上,更體現在對新技術特有風險(如免疫反應、基因整合等)的敏銳識別與應對能力上。同時,研究者還應具備團隊管理與溝通協調能力,能夠有效領導研究團隊,并在與研究參與者的交流中落實充分、真實的知情同意。
實施主體責任,是執行與保護的雙重使命。PI既要對項目負責,確保研究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對方案偏離承擔直接責任;也要對研究參與者負責,落實知情同意、執行安全監測并及時報告不良事件。此外,研究者應以其主要執業機構為研究基地,確保在項目實施中投入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從制度上杜絕“掛名PI”等現象的發生。
合規底線邁向責任文明的進程
《條例》對臨床研究機構與研究者作為“實施責任主體”的資質要求,不僅劃定了行政準入的合規底線,更標志著生物醫學研究生態從“責任意識”向“責任文明”的系統性演進。
對臨床研究機構而言,這是一場從“具備三甲資質”到“具備體系能力”的深度轉型,需構建以質量為核心、技術為支撐的管理平臺,實現從資質管理向能力管理的文明躍升。
對研究者而言,PI的角色早已超越學術身份,成為融合科學探索、倫理遵循與法律擔當的復合型責任主體,必須在臨床研究全周期中踐行責任文明的自覺意識。
站在行業全局高度,唯有臨床研究機構與研究者協同發力,推動監管應對模式向責任體系建設的主動轉型,實現從“具備資質”到“具備能力”的全面升級,才能真正筑牢生物醫學創新的質量與安全根基,引領我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走向更加規范、高效、可持續的未來。
(作者系同濟大學附屬東方醫院干細胞基地辦公室主任/國家干細胞轉化資源庫副主任)
本文鏈接:湯紅明:機構與研究者是臨床研究的實施責任主體http://www.sq15.cn/show-11-28227-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
上一篇: 新研究有望重塑鼻咽癌后線治療標準
下一篇: “狼瘡智療”AI輔助診療平臺開啟內部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