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8月12日電 12日,四川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警示函》)。
四川證監局網站截圖
據《警示函》,經查, 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川財證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公司內部制度建設與內控機制有待完善,從業人員管理與信息披露不到位,業務合規審查落實不到位,交易行為管理有待完善等問題。
四川證監局指出,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四)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川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川財證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為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四川省財政出資興辦的四川省川財證券公司,是全國首家由財政國債中介機構整體轉制而成的專業證券公司。(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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