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在共同富裕邁向實質性推進的階段,如何通過制度創新激活三次分配已成為關鍵議題。慈善信托作為聯結私人財富與公共福祉的工具,正被賦予重要期待。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以下簡稱“《21世紀》”)記者就慈善信托如何助力共同富裕專訪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工作委員會主任蔡概還。他指出,慈善信托在縮小財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稅收優惠落地難、信托登記制度缺失仍是當前最大瓶頸。他強調應優先破解設立環節的稅收抵扣問題,并推動家族慈善信托發展,以兼顧財富傳承與公益訴求的方式,為共同富裕注入可持續動力。
此次專訪正值新修訂《慈善法》實施一周年,慈善信托備案數量快速增長但規模仍偏小,如何通過制度破局與社會動員釋放其潛在能量,已成為實現“財富向善”的關鍵挑戰。
《21世紀》:慈善信托在“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國家戰略中的獨特價值有哪些?
蔡概還: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要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公益慈善事業為主體的三次分配在推進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顯著。其中,慈善信托是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三次分配的重要新生力量。發展慈善信托,將有利于我國慈善事業的高質量發展,助推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
慈善信托的核心要義是慈善信托財產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業。同時,2023年修正后的《慈善法》增加一條規定,即第46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確定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這意味著慈善信托具有與慈善捐贈一樣的純公益性,人們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拿出來設立慈善信托,就不能再將該財產拿回去,而通常須全部用于公益慈善活動。假如慈善信托終止后有剩余財產,通常還須將剩余的慈善信托財產用于與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其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因此,發展慈善信托能夠縮小財富鴻溝、助力共同富裕。
《21世紀》:《2024年度中國慈善信托發展報告》顯示,2016—2024年備案的慈善信托中,規模在十萬元級別和百萬元級別的慈善信托占比最高,總規模超過77%。最近幾年,慈善信托備案數量增長較快,但規模普遍較小,您認為制約慈善信托做大的堵點有哪些,哪項最需優先突破?
蔡概還:慈善信托目前難以做大的堵點主要有兩個。
一是慈善信托的宣傳、普及和推廣不足,實踐中對慈善信托的定義存在曲解和誤讀,需要進一步宣傳普及。很多人將慈善信托視為一種保值增值的工具或金融產品,這種理解是有偏差的。慈善捐贈同樣會產生資產保值增值的需求,但不能因此就說慈善捐贈是保值增值的工具。
甚至有人認為既然已有慈善捐贈,慈善信托便屬多余,這種誤解和偏見嚴重阻礙了慈善信托的健康發展。通俗地說,慈善信托就是人們做好事的一種方式。慈善信托這個詞的重心,不是信托,信托只是修飾語,它修飾的主語是慈善。如果把慈善捐贈理解為捐贈型的慈善,那么慈善信托就是“信托型慈善”,屬于采用信托方式開展的慈善活動。在傳統普遍認知中的慈善多通過捐贈實現,慈善信托則是對慈善實現形式的一種拓展和創新。
二是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2023 年修正的《慈善法》對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總體上明確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明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享受稅收優惠。
但這些規定只是進一步強調了慈善信托應當享有稅收優惠,現實當中,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還不能直接享受到稅收優惠,具體辦法仍然有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因此,未來還應該推動有關部門盡快出臺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
《21世紀》:2024年9月5日,新修訂的《慈善法》正式施行,在當前《慈善法》框架下,慈善信托最關鍵的制度突破點在哪里?
蔡概還:如上所言,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整個存續期間,包括設立環節、存續環節、終止環節都需要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前,最緊要的是在設立環節讓慈善信托委托人享受到稅前抵扣的優惠。當委托人以資金設立慈善信托時,必須將信托資金交付至信托賬戶并轉移給受托人。慈善信托一旦依法設立,慈善信托資金就不再屬于委托人的固有財產,在這一點上類同于慈善捐贈。因此,委托人在慈善信托設立環節應當享有與慈善捐贈類似的所得稅稅前抵扣優惠措施。
當綜合考慮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有困難時,為了促進我國慈善信托有序健康發展,可以優先解決慈善信托設立環節委托人的稅前抵扣問題。建議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具體辦法,給予慈善信托委托人稅前抵扣優惠。
信托財產登記方面也需進一步完善。當設立慈善信托的財產為非資金時,一般需要進行信托登記。但我國《信托法》第10條關于信托登記的規定相對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操中無法辦理信托登記,以非資金類資產設立慈善信托,其財產獨立性存在法律瑕疵。
雖然2022年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門出臺《關于做好不動產慈善信托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廣州、廈門等地也先后開展信托財產登記試點 ,但這些都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建立起全國統一的信托財產等級制度。希望未來能在這些地方試點的基礎上,盡快出臺全國性的慈善信托財產登記的具體規定,落實慈善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法律安排。
此外,慈善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制度也需盡快完善。當前委托人以股權設立慈善信托,只能參照交易過戶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交易手續繁瑣,而且需以股權交付時的公允價值確定轉讓收入并依此繳納所得稅。
對于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設立慈善信托,在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的同時,也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以實現公示效果,但是公司登記機關往往并不認可以信托合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對委托人以股權設立慈善信托帶來麻煩和負擔,打擊了人們在境內以股權設立慈善信托的熱情,甚至導致一些企業家不得不選擇去域外設立股權慈善信托。因此,也建議盡快出臺相關規定,實現股權的非交易過戶。
《21世紀》:慈善信托如何才能激發社會、企業和個人的多方參與?
蔡概還:發展家族慈善信托,將家族財富傳承需求和公益慈善意愿結合起來,方能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也能讓信托這種工具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縮小貧富差距、扶助特殊群體、緩解社會矛盾等多方面發揮重大作用。
家庭慈善信托是家族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將其個人或家族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同時兼顧私人目的和慈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家族慈善信托通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家族性。家族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家族成員,信托財產來源于家族財富,其受益人也包含家族成員。二是他益性。家族慈善信托屬于他益信托,雖然其受益人可以包括委托人,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其受益人更多的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家族成員和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三是公益性。家族慈善信托目的中應當包含慈善目的,以便實現家族的公益愿景。四是長期性。家族慈善信托的期限一般較長,甚至永續運營,希望將慈善精神代代傳承。五是投資性。為了實現家族慈善信托的長久存續,需要根據家族的風險偏好、私人目的和慈善目的等,對家族慈善信托財產作出有效的資產配置安排,盡量實現家族慈善信托財產保值增值與合理支出之間的均衡。
因此,我認為將慈善信托與家族信托相結合,即設立家族慈善信托,是優秀家風傳承的重要載體,是家族的一座紀念豐碑,記載著家族對家族精神、集體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作出的貢獻。更有意義的是,家族慈善信托讓小部分信托利益用于私益目的由家族成員享有,而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慈善目的由全社會共享,一方面可以滿足家族成員的生活需要,同時還可以滿足更多的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將成為未來我國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主要模式。
《21世紀》:您對慈善信托這種“財富向善”路徑走向規模化、專業化有何期許與建議?
蔡概還:在推進共同富裕道路上,應積極發揮慈善信托制度優勢。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要通過慈善信托業務凝聚社會各界力量,拓寬慈善財產來源,精準對接慈善需求;要重點關注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等問題,引導社會大眾將資源投放至共同富裕的薄弱環節;要因地制宜、創新慈善幫扶模式,建立長效幫扶機制,提升持續幫扶效果。
相關部門也應完善慈善信托稅收、登記等配套政策,完善慈善褒獎制度,形成全社會支持慈善信托發展的良好氛圍,更好發揮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中的積極作用。
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實現的,需要幾代人的共同奮斗。因此,我希望慈善信托的社會價值和功能價值能被充分認識、挖掘和調動,賦予其參與服務人民美好生活的更廣闊的舞臺。建議持續加強慈善信托文化宣傳教育,通過讓社會上更多的人懂慈善信托、用慈善信托,開拓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與全體人民共同進步、共同富裕的公益慈善信托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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