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26日電 國家發改委網站26日消息,《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經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
《辦法》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務文書認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輕微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行業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
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對達到最長公示期但未糾正失信行為或未完全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信用修復,《辦法》指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信用主體,可以向“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
(一)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失信行為涉及的行政處罰、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規定的義務;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辦法》提到,授權機構開展信用修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有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修復、直接或變相向信用主體收取費用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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