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5日電 12月5日,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林杰”)發布公告稱,公司被廣東證監局責令改正,董事長周茂林等收警示函。
來源:思林杰公告
具體來看,廣東證監局表示,廣東證監局近期對思林杰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信息披露不準確。思林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周茂林以及董事兼總經理劉洋存在為他人代持合計1.32%公司股份的情況,周茂林、劉洋未及時告知公司為他人代持股份事項,導致公司相關年度定期報告披露的信息不準確。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周茂林、劉洋隱瞞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四條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一是募集資金使用超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思林杰2022年使用募集資金置換相關募投項目先期投入時,置換內容包含非募投項目建設人員薪酬,超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且未履行審議程序,相關置換公告披露不準確。二是募集資金存放不規范。超募資金賬戶存放了公司部分補充運營資金,超出第三方存管協議約定的資金用途,相關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報告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表示,思林杰相關人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 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其中公司董事長周茂林、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勞仲秀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及存放不規范事項負有主要責任,現任董事會秘書陳夢媛、現任財務總監高海林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不規范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思林杰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周茂林、劉洋、勞仲秀、陳夢媛、高海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思林杰對此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在收到《決定書》后高度重視其所指出的問題,公司及相關人員已就相關問題深刻反思,認真總結,汲取教訓,后續將切實加強對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積極整改,強化規范運作意識,持續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公司將按照《決定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并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思林杰稱,本次《決定書》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官網信息顯示,思林杰自成立以來,始終專注于工業自動化檢測、測試測量技術和解決方案的研究與開發,涵蓋FPGA技術、高精度信號與高速射頻信號測試與處理,提供從驗證、試產、量產涵蓋產品全過程的測試測量技術與解決方案。目前主要產品包括創新的Nysa模塊化儀器平臺、FPGA控制器,高速與射頻測試模塊、Horus AI視覺檢測相機系列、工控屏等,同時,還提供定制化服務。
2025年前三季度,思林杰實現營收1.8億元,同比增長55.76%;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43.3萬元,同比下降270.96%。對于凈利潤下降,思林杰稱,主要系上期部分應收賬款保理融資到期導致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金額減少,年初至報告期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金額增加,疊加年初至報告期末股份支付費用增加所致。(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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