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周瀟梟 北京報道
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的《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行為規則》)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1個月。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強制促銷、先漲價后降價、虛假滿減、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搭售服務等互聯網平臺上的價格行為,在遵循現行的價格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上位法律的基礎上,《行為規則》提出了細化的監管要求。
《行為規則》共七章30條,重點圍繞“經營者自主定價”“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等內容,提出了細致的規范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平臺經濟領域涉及的經營者眾多,其價格行為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行為規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保持監管制度的穩定性,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要求,構建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不得強制商家降價促銷
近期,部分互聯網平臺的“外賣大戰”,強制要求相關餐飲商家加入并分擔促銷成本,否則就采取限制流量等舉措,削弱了部分餐飲商家的利潤。
《行為規則》明確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平臺內經營者在不同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法自主定價。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對平臺內經營者不合理的價格限制包括: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降價或者以讓利、返現等方式進行促銷;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在該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高于在其他平臺的價格;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開通自動跟價、自動降價或者類似系統等。
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產業發展部處長于鳳霞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行為規則》將“經營者自主定價”置于首要位置,鼓勵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并合法獲得利潤,為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打開空間。針對部分平臺經營者通過限制流量等技術手段干預平臺內經營者交易價格的問題,《行為規則》提出了禁止性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東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自主定價權是價格信號在市場競爭中有效反饋的核心,既要依法保護平臺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也要保護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行為規則》根據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在實踐層面依法保護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比如,電子商務法的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今年新修訂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十五條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這些立法修法建議已經被吸納在現行法律中,深刻體現出保護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明示補貼促銷規則
《行為規則》第三章圍繞“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給出具體規范,包括明碼標價、配送費、分時定價、附帶服務費用、促銷規則、競價排名等。
比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以顯著方式標示商品的運輸或者寄遞費用、配送方式、配送時間、支付方式等與價格有關的內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費。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分時定價等動態定價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開動態定價規則,對影響價格的因素進行明確說明。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搬運、安裝、調試、延長保修期等附帶服務的,應當在顯著位置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部分平臺令人眼花繚亂的“大促”規則,以及為了吸引流量的“虛假補貼”宣傳,也將被納入規范。
《行為規則》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標明促銷價格或者價格促銷規則,并遵守以下規定:在頁面顯著位置公示促銷規則、活動期限、適用范圍等;真實標明折價、減價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預付款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計算的具體辦法。
《行為規則》指出,平臺經營者應當公平公正開展補貼促銷,不得虛假、夸大宣傳補貼金額和力度。平臺經營者開展補貼促銷,應當在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顯著位置標示補貼及相關促銷活動規則,明確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決策咨詢部研究員劉志成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行為規則》結合平臺經濟特點,重申了明碼標價要求,特別強調要明確標示不同價格對應的商品特征、服務內容等相關信息;要求對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的定價規則予以公開,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針對平臺經濟領域廣泛實施的價格促銷行為,《行為規則》要求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標明促銷價格或者價格促銷規則,防止出現虛構原價、優惠陷阱等亂象,防止促銷變成“數字游戲”。《行為規則》還聚焦消費者知情權,對補貼、預估價格等作出了明確標示、預先告知等方面的規定。
于鳳霞表示,針對平臺經濟領域復雜多樣的“滿減”“紅包”“限時秒殺”等活動,《行為規則》提出了平臺需要對補貼、促銷規則進行公示的要求,以規則透明化遏制“虛假滿減”“先漲后降”等行為。
促進平臺經濟良性競爭
《行為規則》第四章聚焦“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對低價傾銷、大數據殺熟、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行為進行規范。
《行為規則》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系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于推動創新進步、有利于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楊東表示,《行為規則》鼓勵和支持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開展市場競爭,但明確違反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進行規制。《行為規則》禁止平臺經營者強制或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反內卷式競爭”條款保持一致。《行為規則》還提出了豁免條款,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系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于推動創新進步、有利于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違法。因此,平臺經濟領域一些長期免費提供的服務,不會受到影響。
《行為規則》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運用數據和算法、平臺規則等手段,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劉志成表示,越來越多的平臺經營者通過算法制定價格,并收集消費者需求、偏好,供應商成本、庫存等數據信息,結合大數據對價格進行動態調整。數據和技術為平臺經營者動態、差別化定價提供了便利,但部分平臺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了不公平的價格行為。價格行為是平臺經營活動中的關鍵行為,也是實現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的關鍵環節。新形勢下,通過建章立制來進一步規范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勢在必行,《行為規則》的出臺正好填補了這一空白。
《行為規則》還明確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自動續期、自動扣款方式收費的,每次扣款應當提前將扣款時間、金額及價格變化情況以顯著方式提醒并通知用戶,允許消費者隨時取消自動續期、自動扣款。
于鳳霞表示,《行為規則》明確要求,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如果提供免密支付服務、自動續費和自動扣款、搭售額外服務或商品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相關選項,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徑,可謂“小切口”推動“大治理”,致力于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平臺免密支付與自動續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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