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圈“串貨”風險升級?藥商跨省購藥轉售如何演變成敲詐未遂
10月31日,朱某、高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上市公司羚銳制藥(600285.SH)等未遂案,在朱某被羈押15個月后(高某、季某等人先后被取保)迎來第一次開庭。開庭當日,多位醫藥行業內人士到場觀察。
案件之所以引起行業人士關注,因類似案件在醫藥行業極為罕見。
事情起因是高某等人從青海“串了”羚銳制藥等藥企的貨前往安徽、江蘇等地銷售。過程中,羚銳制藥青海經銷商突然聯系要求回購,在約定加價回購并簽訂合同后,幾人被羚銳所在地河南新縣警方以涉嫌敲詐為由帶走調查。
所謂“串貨”,一般是指某藥品的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特定區域銷售的藥品通過種種渠道銷往其他區域的行為。“串貨”往往會影響藥企的定價體系,讓有意控制價格的藥企苦不堪言。但在過往案例中,藥企針對這類行為的應對辦法,一般局限在通過合同約定處置當地經銷商、回購藥物等。
那么,這起“串貨”案引發的糾紛,又是如何走到刑事層面的?
“串貨”引發敲詐未遂案?
2024年7月底,有自稱羚銳制藥員工的人聯系合肥博先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博先”)的季某,其稱想回購合肥博先從青海串過來的一批羚銳制藥生產的藥品,但需要用青海中藏藥業有限公司來簽合同。
工商資料顯示,合肥博先成立于2024年,經營范圍為藥品批發;食品銷售;藥品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等,合肥軒憶醫院擁有72%股權,公司注冊資本550萬元,持有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
合肥博先稍早前通過高某等人(串貨人員),利用第三方公司青海華源醫藥有限公司和青海佳康醫藥有限公司串了1300余萬元的藥品,串的藥品包括山西好醫生藥業生產的口服五維葡萄糖、山西正來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潞黨參口服液,以及羚銳制藥的兩款藥品――參芪降糖膠囊、二甲雙胍格列本脲膠囊,兩款藥總共采購費用為93.47萬元。
醫藥行業串貨(也稱"竄貨")是指藥品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藥企的區域銷售約定,將產品銷售到非授權區域的行為。
在藥品運到合肥后,合肥博先將絕大部分藥品賣給了南京和湖北一家醫藥公司,倉庫所剩藥品已不多。
據季某講述,其與自稱羚銳制藥的人在網上聊了三個星期后,2024年8月23日,四名自稱羚銳制藥銷售公司和總部的人士來到合肥博先公司商量合同細節,本來之前談的是用青海中藏藥業有限公司簽的,對方突然提出青海中藏藥業有限公司打款存在問題,這次簽合同的主體要變為羚銳制藥。
季某告訴澎湃新聞,“藥企(銷售代表)回購自己藥品的事經常發生,所以當時直接簽了合同”。于是,雙方就回購羚銳制藥簽訂了一份藥品銷售合同,約定以120.58萬元的價格回購當時采購價93.47萬元的藥品。到達倉庫驗貨后,其中兩人亮出警官證,稱季某涉嫌敲詐羚銳制藥,并當場出示了刑事拘留書等。
這場串貨糾紛的性質“上升”到了“敲詐勒索案”。
之后,合肥博先的業務員朱某、在青海“串貨”的高某等人先后到案。
2025年5月8日,在案件兩次退偵完成后,新縣檢察院將該案移交至羚銳制藥總部所在地新縣的人民法院。
根據新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高某掛靠青海健康云醫藥有限公司,利用虛假身份與河南羚銳、湖北真奧、山西好醫生等醫藥企業銷售代表建立合作關系,再以制作藥品虛假流向的方式騙取醫藥企業銷售代表的信任,將上述藥企生產的藥品通過青海健康云醫藥有限公司、青海華源醫藥有限公司跨區域串貨到合肥博先等醫藥有限公司囤積。
起訴書指,朱某安排季某通過掛網銷售等方式威脅,迫使企業加價將原售藥品購回,以此賺取差價牟利。
起訴書顯示,其“迫使”企業回購的藥品還包括,從山西好醫生銷售代表處以約97萬元購入的藥品要求以217萬元回購;從湖北真奧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處592.8萬元購入的藥品要求以1490萬元總價回購。
但對于迫使企業回購的說法,季某表示不認同。其向澎湃新聞表示,在被抓后,新縣警方要求合肥博先公司將已經賣出的藥回收,賣給上述幾家藥企,并承諾“只有這樣,藥企才能出具諒解書,以減輕量刑”。
季某提供的其與新縣民警的聊天記錄顯示,其不僅要求合肥博先回購藥品,然后按廠家出廠價將藥品賣給藥企,甚至還要求合肥博先返還各家藥企銷售代表的個人損失等。
季某告訴澎湃新聞,“8月份警方和羚銳員工來我公司那次,雖然簽了合同,但實際上并未付款。我們被抓后,按照警方要求,我們與羚銳制藥簽了一個藥品回購合同,金額是120萬元,羚銳制藥付了78萬元到了公安的賬戶,這個錢至今還在公安的專管賬戶中”。
10月31日,該案件在立案15個月后終于迎來第一次開庭。朱某等人的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該案之所以遲遲開不了庭,因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上問題多次與新縣人民法院溝通,但溝通并不順暢。
開庭當天,朱某等人的律師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管轄權異議、回避申請等程序問題。開庭僅半個小時后,法院宣布延期審理。
澎湃新聞近日聯系了新縣政府與當地警方,一位人士告訴澎湃新聞,“對于案件爭議的問題已關注到,但案件正處在司法流程階段,公安方面暫不方便回復,案件結束后如有問題再聯系”。
要求加價回購=敲詐?
那么,銷售商串貨究竟是否屬于違法?要求藥企加價回購又是否能認定為敲詐勒索?
一名資深從業人士告訴澎湃新聞,“之所以關注這個案件,是因為如果某些藥企利用其影響力讓警方介入企業的經營活動,案件最后的定性會為行業提供司法樣本,‘串貨’的只要加價賣貨就會有敲詐風險”。
在合肥博先這一案件中,羚銳制藥如要回購93萬元藥品需要支付120萬元,山西好醫生則被指需要支付217萬元購回97萬元銷售的產品。起訴書稱,串貨方通過威脅迫使藥企加價將原售藥品購回,以此賺取差價牟利。
對于起訴書的指控,高某告訴澎湃新聞,這幾項回購均未實際執行。其指出,除了羚銳制藥,其余回購金額及合同均為后期按照警方要求補充。高某表示:“首先串貨并沒有違反法律,其次我們從青海上游購買的藥品都有正規銷售合同,而賣給下游的藥品也是有正規銷售合同,更重要的是,我們被抓前從未與河南羚銳、山西好醫生等公司有過接觸,敲詐情節從何而來?”
一位國內藥企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一般藥企與代理商的協議中都會約定哪些行為是串貨,比如某個產品約定只能賣醫院,但你賣給了非醫院渠道,就屬于串貨。一旦代理商環節發生串貨,藥企一般有兩個處理方法,一個是要求代理商將相關貨物收回來,也就是回購;另一個是,代理商前期交的有保證金,如果不回購串的貨,就會罰保證金,甚至沒收保證金。對于串貨的代理商而言,就需要從兩種里面選一個自己更能接受的。
對于回購的價格,上訴藥企人士指出,對于藥企而言,只關心你相關串貨方是不是有回購的動作,將串貨對公司產品銷售的影響降到最小,不太會關心回購價格多少。一般來說,如果串貨的買賣雙方關系比較好,可能原價或者稍微加點價就回購了。如果一方覺得這個貨在手上能賺到更多錢,可以就需要按照更高的價格來回購。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回購一般來說是當地經銷商為了避免藥企處罰采取的行為,很少聽說有藥企直接參與回購的情況。
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表示,是否存在“威脅或要挾”的行為,這是本案爭議的核心。若合肥博先的掛網銷售只是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而非以破壞藥企聲譽、擾亂其銷售體系等為目的的脅迫手段,且雙方回購合同是基于平等協商達成,那么“威脅”的指控就難以成立;反之,若有證據證明其通過非法手段對藥企形成心理強制,就可能符合該罪的行為要件。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對澎湃新聞表示,“從法律角度說,‘串貨’并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包括起訴書提到合肥博先‘掛網銷售’行為,我們國家對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企業有權自主定價,所以也不存在違法。”他表示,他也關注該案出現的情況,是否會成為公安機關打擊這類行為的先例。
藥企如何解開“串貨”難題?
“串貨”現象在醫藥行業由來已久。
一位行業資深從業人員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串貨’并不是醫藥行業獨有現象,只要工業企業存在利差都會出現‘串貨’現象,藥品并不屬于管制類產品,不像煙酒之類的管制產品,不僅醫藥行業會串,像礦泉水、奶粉等消費品行業都會串,之所以會出現串貨的行為,主要還是利益驅動,一些藥品不同區域因醫保政策、經濟水平、物流成本差異,藥品定價不同,價差可達20%-30%”。
“打擊‘串貨’的本質還是企業想維持區域壟斷,因為價低向加高區域流動會影響企業的銷售體系,而會發生這個現象其實是企業自身管理上的問題,比如某些藥企的高返點模式,就會有企業內部人員將藥品搞出來賣掉,那就催生了專業的‘串貨’人。”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告訴澎湃新聞,“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計委等部門聯合推出了《關于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的政府定價(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也就是藥品的銷售行為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所以‘串貨’從法律角度來說不違法”。
但是,串貨行為確實對藥企的影響很大。一方面對藥品單價的影響,有案例顯示某抗腫瘤藥因串貨導致零售價從1200元/盒跌至800元/盒,損失30%渠道利潤,市場占有率從25%暴跌至8%;另一方面對藥企的利潤產生很大影響,比如,某頭部制藥公司在2024年曾因"渠道管控不力"導致其核心抗生素產品價格混亂,被媒體報道為"串貨現象",公司因此損失約5000萬元的渠道利潤。
“現在藥企都比較注重價格體系管理,串貨情況比早些年要好一些。尤其是有醫院銷售的產品,價格體系管理尤其關鍵。”前述藥企人士指出,假設一款藥在醫院賣50塊錢,一家公司通過串貨拿到的貨價格是35塊錢,自己在網上賣40元,甚至有人賠錢銷售,只是為了吸引客流。這對于企業來說是無法接受的,會擾亂產品的價格體系,甚至有時候被醫保部門查到,“現在醫保部門也會管價格”,如果同一個規格同一個包裝的產品,在各個渠道有不同的價差,醫保部門可能會找到藥企,需要說明原因。這是廠家對所謂串貨管得比較嚴格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產品都容易發生串貨。上述藥企人士提到,某些比較強勢的成熟產品,假設其零售價是12塊錢,出廠價可能就有10塊錢、11塊錢了。這類產品基本沒有給零售端很高的利潤空間,價格也就沒有太多操作空間。
對于串貨行為,醫法匯創始人張勇律師認為,藥企和經銷商之間通常會達成一個渠道協議,如果發生串貨,從交易的角度來說,可能是一種商業上的違約行為,屬于民事范疇。如果違約,可以通過民事程序進行處理。如果非法倒賣、銷售劣質藥品或涉嫌騙保等,就涉嫌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問題。如果經銷商之間有一些串貨行為,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澎湃新聞記者 戴高城 李瀟瀟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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