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時代商業研究院
作者丨特約研究員祝箐
《財務的終結》一書認為,傳統財務報告中,只有5%的信息與投資人相關。也就是說,影響投資人決策的95%的信息不包含在現有財報中。所以ESG報告就是為了應對這樣的挑戰而出現的,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將ESG報告命名為可持續財務信息披露報告(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2025年起,港交所修訂后的《上市規則》正式生效,ESG報告正從補充性信息轉變為企業的“第四張報表”。這一變革不僅重構了信息披露體系,更重塑了企業價值評估的底層邏輯。
不過,由于ESG信息與傳統財務數據的關聯性較弱,如何將ESG納入財務報告的風險評估體系,平衡信息的相關性與可靠性,對企業和準則制定機構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例如,ESG議題范圍廣泛(如碳排放、社會責任履行、公司治理結構等),部分指標(如碳足跡核算、社會影響評估)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和披露框架,數據收集和計量難度較大;此外,ESG風險(如氣候相關物理風險、轉型風險)的長期性和復雜性使其對財務的影響更難建模和預測。
港交所ESG監管的演變始于2012年,當年首次發布《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信息。此后,監管要求不斷強化:2015年,環境KPI提升為“comply or explain”層級;2019年,該要求擴展至社會KPI,標志著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更高期待。2021年,港交所采納TCFD(國際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推動企業披露氣候風險與財務影響的關聯性,引入前瞻性分析機制,顯著提升信息披露的戰略深度。
真正的轉折點出現在2023年。港交所發布咨詢文件,建議將《ESG報告指引》升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ESG報告守則》,全面銜接ISSB(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的要求。2024年4月,港交所發布咨詢總結,宣布自2025年起,修訂后的《上市規則》正式生效,同時《ESG報告指引》更名為《ESG報告守則》,標志著ESG披露由建議性轉為強制性,從而邁入制度化發展新階段。
這一新規要求ESG報告必須與年報同步發布,覆蓋相同時間周期;范圍一、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將于2025年起強制披露,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則根據公司規模和行業屬性分階段落實;同時,ESG信息可納入年報或獨立發布,但須以交叉引用的方式實現財務與非財務數據的整合,增強報表的可讀性和一致性。
為平衡監管強度與市場承受力,港交所引入四類寬免條款,包括能力寬免(如企業未具備量化能力)、商業敏感性寬免(涉及商業機密信息)、財務影響寬免(某些風險影響難以量化)及合理資料寬免(信息來源不可獲得),旨在減輕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披露負擔。
整體來看,監管方向呈現三大趨勢:從分散披露走向整合匯報、從定性描述轉向定量分析、從合規驅動轉向價值創造。這一系列轉變促使企業重新評估其業務模型與可持續戰略的融合路徑。
事實上,財務報告處理不確定性(Risks & Uncertainties)一直是難點,而ESG信息的引入則進一步加劇了這種挑戰。
例如,在資產減值測試中,氣候政策變化可能影響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尤其對能源密集型資產影響顯著。IFRS最新發布的Disclosures about Uncertainti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Illustrated using Climate-related Examples(簡稱“示例”)要求企業披露碳定價、監管變動等假設,而港股企業還遠未做到這個程度,如復星國際(00656.HK)在其2024年氣候信息披露報告中識別了不同情景下氣候變化對資產減值的影響路徑和方向,為資產計量提供環境維度支撐。
供應鏈管理方面,IFRS建議企業評估氣候風險對信貸違約率、采購成本和供應中斷的影響。然而,港股企業普遍未能實現這個要求,諸如滔搏(06110.HK)、中石化(00386.HK)等公司尚處在進行綠色供應鏈的整合中,還無法評估對財務產生的風險或實質性影響。
此外,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缺口、ESG投資回報周期過長以及第三方鑒證的局限性也是普遍難題。例如,騰訊控股(00700.HK)的綠電采購雖在短期增加營運成本,但長期效益尚未完全反映在財務數據中,凸顯可持續投資財務化路徑的復雜性。
綜上,傳統三大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與ESG報告共同構成了現代企業完整的價值表達體系,其中ESG報告通過量化ESG因素,彌補了傳統財務報告在長期價值評估上的盲區。
不過,企業在推動ESG與財務報告聯動過程中面臨的多重挑戰,仍需在發展實踐中逐步完善。此外,監管機構也應持續優化ESG披露框架,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導和支持,幫助一些中小企業更好地理解和應對ESG相關風險,促進ESG理念在財務決策中的深入融合。
(全文17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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