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16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稱,本辦法中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對已建成投運的管網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用戶公平、無歧視地提供油氣輸送、儲存、接卸、氣化等服務。
《辦法》公平開放服務基本要求部分指出,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是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相應制度,公開與公平開放服務相關信息,公平、無歧視地為符合條件用戶提供油氣管網設施服務;在具備服務能力的情況下,不得拒絕為符合條件用戶提供服務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推進油氣管網設施獨立運營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對輸送、儲存、接卸、氣化等運營業務和銷售業務實行財務獨立核算。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提供開放服務時,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與標準進行科學準確計量。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價格政策規定。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實行市場化定價的,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國家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設施運行特點提供年度(含多年度)、季度、月度等多樣化服務。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服從國家應急保供指揮,依照各自職責確保油氣管網設施運行安全,保障油氣資源可靠供應。
公平開放服務申請與受理方面,《辦法》要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用戶注冊具體辦法,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注冊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等內容,公平、無歧視地向符合條件企業提供用戶注冊服務。
企業在申請注冊時,應當按照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求如實提供或填報相關信息。
國家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通過網絡平臺等便捷化手段受理用戶注冊。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受理用戶服務申請的條件程序,并依照程序受理符合條件用戶提出的服務申請。
對不符合開放條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的用戶申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對于不予受理或終止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書面給出說明或理由。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油氣管道輸送容量、地下儲氣庫庫容、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窗口期分配實施細則,明確相應的服務能力分配方式、退還與收回等內容,并依照實施細則開展容量分配。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戶申請。
在集中受理容量服務申請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對可開放容量實行公平分配,受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用戶。在分散受理容量服務或臨時容量服務需求時,應于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
同一受理方式中,申請容量服務能力超過實際剩余能力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在明確相關規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受理時序、服務周期、采暖季非采暖季使用情況等因素決定剩余容量分配,分配情況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對由政府部門明確需承擔國家或區域重大應急保供責任的油氣資源、屬于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列入國家規劃的煤制天然氣和煤制油等油氣資源,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簡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穩定輸送服務。
合同簽訂及履行方面,《辦法》指出,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服務合同,并按照公平、無歧視原則向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條件用戶簽訂服務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制定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條款。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中斷或取消合同執行,不得為提高管輸收入而故意增加管輸距離。
用戶應當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油氣資源交付和提取義務,遵守合同約定的滯留時限等要求。用戶已簽訂服務合同但未使用的服務能力或窗口期視同放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按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對開放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并對因泄密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信息報送與公開方面,《辦法》顯示,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報送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情況,包括油氣管網設施基本情況、用戶注冊情況、用戶申請受理情況、合同受理及執行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報送的信息。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方式披露信息。(一)主動公開信息。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通過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指定的網絡平臺主動披露此類信息,包括本企業制定的公平開放制度、用戶注冊條件和程序、價格標準等。(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對于用戶申請披露的信息,包括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剩余能力、技術標準、運行情況等,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通過本企業指定的網絡平臺或其他書面方式予以披露。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每季度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或本企業指定的網絡平臺)公布上一季度公平開放情況。
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方面,《辦法》強調,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與監管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四)通過企業數據信息系統對相關信息進行調取、分析和監管;(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對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采取非現場監管、信息化監管等方式開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因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以編制監管報告和下發整改通知書。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相關經營主體經濟損失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要求或拒絕受理符合條件用戶申請注冊的;(二)未按照要求或拒絕受理已注冊用戶申請服務的;(三)未按照要求開展油氣管道輸送容量、地下儲氣庫庫容、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窗口期分配或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與已注冊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五)制定違反公平原則合同格式條款的;(六)無正當理由拖延、中斷或取消合同執行,造成用戶損失的;(七)其他違反公平開放規定行為的。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公開油氣管網設施輸送能力和運行情況的;(二)未按照監管要求報送有關信息,報送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二)違反保密要求,泄露相關數據信息的;(三)已簽訂服務合同但未使用服務能力,對油氣安全穩定供應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四)惡意囤積油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五)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油氣管網設施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依據職責建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及相關用戶信用記錄,對違法失信行為加強信用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為便于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內容,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監管辦法》出臺背景是什么?
油氣管網設施連接油氣上下游,是油氣領域典型的自然壟斷環節,推進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是油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油氣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特別是國家管網集團成立以來,“X+1+X”的油氣市場體系逐步完善,市場主體對公平開放訴求與日俱增。
一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能源等行業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健全監管體制機制。通過出臺《監管辦法》,進一步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落地。
二是落實能源法規定的需要。能源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機制,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通過出臺《監管辦法》,進一步細化落實能源法規定要求,推動能源法有效實施。
三是強化監管執法的需要。原有監管辦法受限于文件層級,沒有設置罰則條款,監管機構在開展執法時手段有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執法權威。新出臺的《監管辦法》升格為部門規章,增加相應罰則條款,有力提升監管效能。
二、《監管辦法》重點內容有哪些?
《監管辦法》制定過程中,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公平公正、與時俱進的原則,充分吸納了能源法規定、中央文件要求以及監管實踐經驗。
一是新增用戶注冊和服務受理等條款。明確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用戶注冊具體辦法、服務受理的條件程序、容量服務分配實施細則,提出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通過網絡平臺等便捷化方式受理服務。進一步優化油氣管網設施分散受理回復時限,提升公平開放服務水平。
二是新增公平開放罰則條款。與能源法中公平開放罰則充分銜接,明確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違反規定的9種情形,并根據不同違規情形設置相應的處罰標準,便于各級能源主管部門一線執法。同時,為防止部分用戶惡意擾亂市場秩序,明確用戶違反規定的5種情形,保障油氣市場秩序穩定有序。
三是修改信息公開條款。按照信息類別,將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進行分級公開。對于公平開放制度、用戶注冊條件和程序等基礎信息,相關企業應當對社會公眾主動披露;對于剩余能力、運行情況等敏感信息,相關企業應當對已注冊用戶披露,兼顧設施信息安全和用戶需求。
三、《監管辦法》中納入監管的油氣管網設施包括哪些?
《監管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油氣管網設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含液化天然氣)輸送、儲存、接卸、氣化等公共服務的設施,包括管道、儲存及其他配套和附屬設施,不包括與陸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發備案項目整體配套的集輸管道(井口集輸至處理廠、凈化廠的內部管道等)、井間管道、海上平臺到陸上終端連接管道、石化企業廠區和機場轄區內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鎮燃氣設施、加油站。具體而言,監管范圍不僅包括國家管網集團運營的油氣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等設施,還包括油氣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等各類主體運營的油氣管網設施。
四、在推動《監管辦法》貫徹落實方面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加強組織協調和宣貫解讀,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作用,督促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做好設施開放服務,對公平開放服務情況進行監管,持續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提升油氣管網運營企業公平開放服務水平,促進油氣行業高質量發展。(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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