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22日電 錦盛新材22日盤后公告,近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浙江證監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據公告,錦盛新材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120250021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錦盛新材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浙江證監局調查完畢。經查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1年12月6日,錦盛新材與浙江宏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宏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浙江宏祥承包“年產6000萬套化妝品包裝容器建設項目”廠房建設(以下簡稱6000萬套項目)。同日,浙江宏祥與阮鐘炎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協議》,將上述廠房建設交由阮鐘炎實際承包。浙江宏祥僅按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阮鐘炎控制項目章、自主雇員建設、自主采購與付款、自主與錦盛新材對接請款、自負盈虧,實質系阮鐘炎與錦盛新材開展業務。
經查,阮鐘炎系錦盛新材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阮榮濤的侄子,阮榮濤正因為其與自己的叔侄關系,才指定將6000萬套項目交由阮鐘炎實際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簽訂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阮鐘炎系錦盛新材關聯自然人,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2022年上述關聯交易發生額為1.2億元,占公司2022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8.6%。
上述情況,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
浙江證監局認為,錦盛新材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阮榮濤,組織、決策案涉關聯交易,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總經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知悉案涉關聯交易,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監事會主席夏書良,具體負責6000萬套項目,參與了案涉關聯交易,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董事阮岑泓,對案涉關聯交易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對阮榮濤給予警告,并處150萬元罰款;
三、對阮棋江、夏書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四、對阮岑泓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據錦盛新材2025年半年度報告,阮榮濤直接持有公司20.32%的股權,系公司第一大股東,同時持有紹興錦盛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3.93%的出資份額,并擔任紹興錦盛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執行事務合伙人;高麗君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權,同時持有紹興錦盛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14.29%的出資份額。阮榮濤與高麗君系夫妻關系,二人合計直接持有公司23.11%的股權,同時通過控制紹興錦盛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間接控制公司5.25%的股權,阮晉健、阮岑泓、阮榮根分別持有公司2.25%、2.25%、2.25%股權,且阮榮濤、高麗君、阮晉健、阮岑泓、阮榮根已簽署《一致行動協議》。阮榮濤、高麗君合計控制公司35.11%的股權,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另據錦盛新材招股說明書,阮岑泓系阮榮濤與高麗君女兒,阮榮濤與阮棋江系叔侄關系。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錦盛新材創建于1998年,是一家集產品設計、模具制造、注塑成型、燙印、涂裝、成品組裝為一體的亞克力容器專業生產廠家。
二級市場上,錦盛新材22日收跌0.07%報14.75元/股。(中新經緯APP)
本文鏈接:錦盛新材及董事長阮榮濤等擬被罰550萬元http://www.sq15.cn/show-3-157497-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