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孫永樂
又一張億元級罰單!
近日,江蘇證監局披露一筆天價罰單,因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違規買賣證券,曾擔任某證券公司副總裁的陳某濤,被江蘇證監局“沒一罰二”合計罰沒1.35億元,并被采取8年及5年兩項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申辯意見,稱自身“曾為金融行業作出貢獻”,請求將罰款倍數調減至一倍,但這一訴求未獲證監局采納。
違規炒股11年盈利千萬
罰單顯示,陳某濤出生于1963年1月,自1999年8月起在某證券公司任職,先后擔任副總裁等職務,涉案期間系證券從業人員。
記者注意到,根據罰單,當事人主要存在兩項違法事實,一是作為身居要職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時長逾11年盈利巨大,區間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二是任職副總裁等要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客戶信息,通過抄作業式“老鼠倉”跟風牟利。
具體來看,一是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陳某濤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相關私募基金、個人在某證券公司開立的32個證券賬戶的交易信息,控制“韓某”中信證券信用賬戶等8個證券賬戶,與趨同組合賬戶發生趨同交易,趨同買入股票585只,趨同買入金額8.59億元,趨同交易盈利1875萬元。
二是違規買賣證券。2011年9月15日至2023年3月12日,陳某濤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前述8個證券賬戶及“韓某”中信證券普通賬戶等共計16個證券賬戶買賣證券,扣除前述陳某濤利用未公開信息趨同買入及與趨同買入對應的賣出金額后,累計交易股票3.34億股,交易金額45.44億元,盈利2640萬元。
江蘇證監局認為,陳某濤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陳某濤違規買賣證券,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辯稱“曾為金融行業作出貢獻”,請求將罰款倍數調減至一倍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罰單披露,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其“曾為金融行業作出貢獻,本案罰款金額巨大、遠超其客觀上可以負擔的范圍等理由,懇請將罰款倍數調減至一倍”“當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違規買賣證券行為惡性不高,請求參考同類型、同背景案件減少罰款金額”等申辯意見,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于上述申辯意見,經復核,江蘇證監局認為,當事人提出其存在曾為金融行業作出貢獻、無法負擔巨額罰款等情形,并非法定的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理由。
江蘇證監局還表示,在量罰時已綜合考量當事人的任職情況、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等因素,對其處罰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相關案例在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與本案并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綜上,江蘇證監局對當事人陳某濤的陳述、申辯意見及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
依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針對陳某濤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1875萬元,并處以3750萬元罰款;針對陳某濤違規買賣證券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2640萬元,并處以5280萬元的罰款。
綜上,對陳某濤合計沒收違法所得4515.05萬元,并處以9030.1萬元罰款。
鑒于陳某濤作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金額及非法所得較大,違規買賣證券持續時間較長,交易金額及非法所得較大,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依據相關規定,對陳某濤采取8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外,鑒于陳某濤作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金額及非法所得較大,違規買賣股票持續時間較長,交易金額及非法所得較大,影響證券交易公平,情節嚴重,依據相關規定,對陳某濤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除《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情形外,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
嚴監管劍指違規炒股,處罰力度逐年加碼
“老鼠倉”是資本市場中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指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
記者觀察到,本次1.35億元罰沒款疊加8年市場禁入的處罰,是今年以來第二張億元級罰單,也是年內券業“老鼠倉”最高金額罰單,縱觀違規炒股監管史,其嚴厲程度亦不容小覷。
除本次券商高管“老鼠倉”案外,今年以來,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已披露多起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相關罰單。
11月早些時候,黑龍江證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黑龍江證監局對時任某證券公司證券投資部總經理湯某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決定對湯某明處以470萬元罰款;
今年5月,安徽證監局公布的一張罰單指向某頭部券商的時任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理李某鵬,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間,他控制親屬賬戶組,與托管在該機構的某基金趨同交易76只股票,趨同交易金額達2900.38萬元,盈利約213.14萬元,最終合計罰沒426.28萬元;
同樣是在5月,吉林證監局披露另一則罰單,某頭部證券公司時任分管投研系統建設的負責人邵某,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等違法行為,被監管沒收違法所得19.39萬元,并處以88.18萬元罰款。
今年5月,在2025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2024年執法情況綜述顯示,去年嚴肅查辦59起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案件,開展打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專項治理行動,對38名從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此次證監會特別提及兩起“老鼠倉”案件:一是對湘財證券高管孫某祥違規買賣股票等違法行為開出同類案件年內最大罰單1800余萬元,并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二是嚴厲打擊15起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對某資管公司高級投資經理劉某義“老鼠倉”行為處以近6500萬元罰沒款。
業內人士指出,證券從業人員“老鼠倉”案件頻現,既源于利用未公開信息輕易牟利的利益驅動,也在于違規被發現概率過低導致的合規意識薄弱,更暴露出對從業權限濫用管制不足的制度漏洞。本案充分表明,監管“長牙帶刺”的態度正在持續強化、細化,對券業“老鼠倉”等違規炒股行為的打擊力度明顯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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