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并將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數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新法律規范了哪些問題,與其他法律該如何銜接?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副主任高莉娜介紹,這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注重把握了以下幾點↓↓↓
-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等問題的精神。
- 積極回應當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細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和認定標準,增加關鍵詞搜索、侵害數據權益、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惡意退貨、平臺責任等方面的制度。
- 推動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經濟秩序,科學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典、反壟斷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關系。
整治平臺“內卷式”競爭 引導行業服務升級
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有電商平臺為吸引用戶,瘋狂壓低商品價格,也有外賣平臺通過高額補貼爭奪市場份額,這些“內卷式”競爭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整治這類現象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平臺強制商家低價銷售、濫用數據權益及惡意交易。例如,網約車平臺若通過算法隱蔽壓價或轉嫁成本,將面臨處罰;外賣平臺需建立公平競爭規則并及時處置商家違規行為。這些都是在遏制 “低價——低質” 的惡性循環,引導行業從流量爭奪轉向服務升級。
具體來看,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要做到以下幾點。
- 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 平臺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采取必要的措施處置平臺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保存有關記錄,向監管部門報告。
- 經營者不得擅自將他人名稱、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 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數據。
- 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
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 新法專門作出規定
針對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專門作出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整治“傍名牌”現象 明確混淆行為的標準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碰到這樣一種現象:一些小的服裝品牌,其商標及名稱與知名品牌極其相似,又或者是一些食品飲料的包裝,與一些知名品牌僅一字之差,非常容易混淆、看錯。針對這種“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作出了詳細規定。
高莉娜說,這類行為一直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重點,本次修訂又增加了一些規定:首先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其次是不得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字號,以及將他人名稱、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最后是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來源:新聞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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