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6日電 東睦股份6日盤后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寧波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東睦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朱志榮、嚴豐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波證監局表示,經查,東睦股份、朱志榮、嚴豐慕存在違規事實。2020年1月,公司與相關主體簽署了《東睦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鐘于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鐘偉、于立剛、上海創精投資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關于上海富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了上海富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富馳”)在該次股權轉讓交易后5年內未實現獨立上市的,公司收購上海富馳剩余股份。該條款對公司收購對價、收購上海富馳剩余股份、投資者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但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條款,直至2025年3月24日才對外披露。
寧波證監局表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朱志榮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嚴豐慕,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東睦股份及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朱志榮、時任董事會秘書嚴豐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相關責任人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范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東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所涉問題,已積極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寧波證監局的要求進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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