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8月21日電 21日,上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亞非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下稱《紀律處分決定》)。
《紀律處分決定》顯示,根據江蘇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袁亞非等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02號)、《關于對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及袁亞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03號)(以下統稱《行政監管措施》)查明的相關事實和相關公告,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新百或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胞集團)和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亞非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審議及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存在對外擔保,金額分別為20.95億元、13.76億元、15.37億元、19.49億元;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對外擔保,金額分別為5.31億元、5.47億元。南京新百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亦未在對應的定期報告中披露。
(二)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
三胞集團系南京新百控股股東。2017年7月和8月,南京新百子公司以往來款形式間接向三胞集團及其控制企業支付資金合計4.92億元,于當期收回,實質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期間資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規定披露該情況。
(三)控股股東未按規定報送關聯人名單事項
2017年、2018年南京新百子公司與南京滎煒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南京方矩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發生交易19335萬元,與南京雷琥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南京博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發生交易分別9000萬元、10750萬元。三胞集團作為南京新百控股股東未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導致南京新百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及后續進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亦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報中披露,且在《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等回復公告中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交所指出,南京新百存在未及時審議及披露對外擔保、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等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條、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9.11條等有關規定。
控股股東三胞集團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且未及時告知公司關聯關系,導致公司未對相關關聯交易及后續進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根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袁亞非作為三胞集團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對三胞集團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控股股東三胞集團及實際控制人袁亞非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10.1.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4條、第2.2條、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時任董事長袁亞非、翟凌云、楊懷珍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潘利建、唐志清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副總裁錢靜未勤勉盡責。其中,袁亞非、翟凌云、唐志清、錢靜對公司違規擔保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楊懷珍對公司資金占用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潘利建對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占用事項均承擔主要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亞非、時任董事長翟凌云、時任財務總監潘利建、唐志清、時任副總裁錢靜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長楊懷珍予以通報批評。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南京新百始建于1952年8月,199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成為南京市首家商貿類上市公司,是“中華老字號”企業。
二級市場上,南京新百21日收跌1.47%報8.69元/股。(中新經緯APP)
本文鏈接:南京新百及實控人袁亞非等被公開譴責http://www.sq15.cn/show-3-152721-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
下一篇: 北京諾壹資產挪用基金財產等被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