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7日電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7日消息,為指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規范開展互聯網健康科普,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聯合印發《關于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悉,《通知》聚焦當前互聯網健康科普中存在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提出了十條負面行為清單。
一是不得發布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損害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損害衛生健康行業形象的內容。
二是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違法違規發布各類廣告、導流導診,或通過直播帶貨等形式推銷和銷售醫藥產品、養生課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是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或未經患者授權同意,展示可識別個人身份的影像、圖片或文字。
四是不得宣傳推廣與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專業領域的內容。
五是不得發布未經科學驗證、虛假錯誤內容,不得斷章取義曲解專業指南、行業標準等,誤導公眾對科學知識的理解。
六是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療效果,不得以“神醫”“神藥”名義進行宣傳,不得通過虛構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誤導公眾,特別是在涉及高風險診療技術、尚處于研究階段的診療手段等方面。
七是不得濫用人工智能技術,發布未經核準真實性、科學性,或未添加顯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標識的健康科普內容。
八是不得發布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違反醫德醫風的內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現低俗、“擦邊”、嘩眾取寵、話題炒作等不良內容吸引流量。
九是未向醫療機構報告,不得以該醫療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名義或個人職務身份(含存在可推斷單位及身份的相關標識及提示內容)開展互聯網健康科普。
十是不得在離職后沿用原單位和職務信息開展互聯網健康科普。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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