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移植案7年紛爭落下帷幕,法院判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賠2000萬
2017年,新浪微博因字節旗下的今日頭條“移植”用戶發布在新浪微博的內容,并將其發布在今日頭條,認為抖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上訴法庭。一審判決認定抖音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賠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56700元。字節不服并上訴。今年1月11日,二審結果宣判。法院駁回抖音(2022年字節更名為抖音)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數據已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數據要素通過與資金、人才等其他要素的協同融合,可以突破現實約束,形成新質生產力。數據要素作用的發揮,仍離不開對于數據要素相關邊界的合法劃分。
數據移植引發風波
雙方紛爭源于2017年。2017年8月,微博管理員發布社區公告稱,接到多個自媒體賬號投訴,某第三方新聞平臺稱微博已向其授權,該平臺可以使用微博自媒體賬號的內容。微博聲明稱該第三方新聞平臺直接從微博抓取包括自媒體賬號內容在內的行為,微博毫不知情且并未授權。鑒于該行為性質嚴重,微博將先行暫停第三方接口查清原因,如違反三方協議將依法維權。
隨后微博高管曹增輝轉發微博管理員微博,并評論稱,公然官方用技術手段抓取同步內容,公司做再大,也贏得不了任何尊重。隨后今日頭條旗下微博被全線禁言。2017年,雙方就數據移植問題對簿公堂。
2012年,今日頭條發布第一個版本,基于機器學習,同時結合新聞熱度、用戶興趣等多種因素進行大數據分析,為用戶提供感興趣的新聞資訊。今日頭條以新聞資訊分發起家,以算法為核心的內容平臺對原有新聞資訊生產制作形成極大挑戰。2017年,今日頭條風頭正盛,繁榮發展背后,當時的今日頭條也多次陷入侵權糾紛。
值得關注的是,同樣是在2017年,字節公司認為,微夢公司出于惡意限制競爭的不正當目的,在其robots.txt文件中,僅針對“今日頭條”進行限制,禁止今日頭條抓取完全公開并可自由訪問的網站內容,遂對微博提起訴訟。一審判決認為,微夢公司的被訴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和互聯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微博不服上訴,最終二審判決,被訴行為屬于微夢創科公司企業自主經營權范疇內的正當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字節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2000萬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認為,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公司)在業務領域與微夢公司多有重合,均以用戶及平臺熱度為生存及運營基礎。2016年10月起,字節公司利用技術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員工以人工復制方式大規模獲取源發自新浪微博的內容,并緊隨其后發布、展示在今日頭條中,向用戶進行傳播。字節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新浪微博的實質性替代,以不勞而獲、搭便車的方式惡意搶奪相關市場,給新浪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字節公司辯稱,涉案用戶已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今日頭條上同步發布在新浪微博的內容。考慮該行為具有拓寬涉案用戶的宣傳渠道以及提升其他用戶體驗,歐盟的GDPR確認了數據可攜帶權,谷歌等公司的“數據遷移”新項目等,字節公司的涉案行為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字節公司否認涉案行為給微夢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今日頭條是基于個性化推薦引擎技術,根據每個用戶的興趣、位置等多個維度進行的個性化推薦,雙方之間并不具有可替代性。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有四:一、微夢公司就涉案新浪微博內容所主張的權益是否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二、涉案移植行為的實施主體;三、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如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抖音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通過新浪微博平臺展示和傳播的涉案微博內容,并非單純、僅由用戶生成的內容,而是在此基礎上附加了微夢公司所投入的上述經營資源和服務之后而最終形成的成果。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整體認定,微夢公司主張的涉案移植行為系由字節公司實施。認定字節公司的被訴行為,既缺乏合法授權,又不當地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對社會整體福利并無增益,并將損害消費者的長遠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1年5月,最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支持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即:字節公司應即停止在iOS版、安卓版“今日頭條”App及頭條網中向用戶傳播移植自涉案新浪微博賬號中的內容。關于賠償數額,采用裁量性賠償方式,判定字節公司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56700元。
終審:維持原判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字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該案于2021年8月立案。字節公司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微夢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2年,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更名為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微夢公司通過合法經營,長期地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建立并維護新浪微博平臺以及收集、存儲、審核、傳播、呈現涉案微博內容并使之成為獨立于單個用戶原始數據價值的數據集合,對微夢公司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能夠為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增強了微夢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競爭能力或競爭優勢,故微夢公司對涉案新浪微博內容享受的競爭性利益,屬于2019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抖音公司未經微夢公司許可,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通過對涉案新浪微博內容的爬去并將其直接“移植”到今日頭條平臺進行替代性或同質化地商業利用,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不僅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權益,更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已構成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駁回抖音公司的上訴請求。但因抖音公司的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故對一審判決結果進行相應變更。要求判決生效之日起,抖音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在指定位置連續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及合理開支1156700元。
當下,隨著數據成為新的生產要素,數據的重要性也愈發重要。日前,17部門聯合印發《“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通過發揮場景牽引作用,推動數據要素在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廣泛應用,培育新質生產力,切實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在數據流通的過程中,厘清數據抓取合法性邊界尤為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數據抓取及合法性邊界是一個權益衡量的結果。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助理教授張璐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數據爬取的合法性問題是一個需要具體分析(case by case)的問題,尤其在數據權屬仍不明確的當下,數據爬取問題的邊界更為復雜。
而在數據爬取合法性邊界認定方面,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數據爬取的邊界主要通過三點判定:一是數據來源的合法性。這和數據類型屬性相關,比如數據屬于個人數據、公共數據還是企業商業秘密等都會有所影響。二是數據獲取方式。不能用超越法定限度的手段獲得,不能違背相關協議。三是數據獲取之后的用途。數據獲取之后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比如非法交易、出售,或者用于其他超越最初授權的商用。
記者鄭雪 北京報道
本文鏈接:數據移植案7年紛爭落下帷幕,法院判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賠2000萬http://www.sq15.cn/show-5-4561-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