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記者從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了解到,北京公布8起導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普法,警示旅游經營者和從業者舉一反三,守法經營,全面提升首都旅游市場服務水平;同時引導游客自覺抵制虛假宣傳,做到理性消費,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首都旅游市場環境。
案例一:導游出借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系列案。2024年1月5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審批部門通報:導游楊某于2010年通過導游資格考試取得導游證,2020年3月換發導游證時,通過技術處理將朋友楊某秀的照片粘貼在自己身份證上復印,在網上提交審批材料并取得貼有楊某秀照片的導游證,出借給楊某秀帶團使用。經總隊立案調查,上述違法事實存在,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5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楊某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之規定,對楊某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證的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第18條之規定,對楊某秀在未取得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行為,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導游明某以提供虛假情況方式誘騙游客參加購物活動案。根據游客舉報線索調查,導游明某于2024年7月14日至16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編造“某女大學生為了買玉陪同男人旅游提供特殊服務”“某明星遇到困難時因買玉度過了難關”“本人買貔貅開光后打麻將十打十贏”等虛假語言誘導游客購物。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2條第1款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明某作出罰款 2000 元,并暫扣導游證30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導游陳某以提供虛假情況誘騙游客參加另行付費項目案。2024年7月21日,執法人員在日常網絡巡查中發現某平臺上北京一導游涉嫌欺騙、脅迫游客消費的視頻,并產生了廣泛的輿情影響。經查,導游陳某于2024年7月6日至8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編造了“故宮北門出來沒有出租車,只有擺渡車”等虛假信息,誘騙游客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4項、第32條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陳某作出罰沒9460元、暫扣導游證2個月的行政處罰;對案件關聯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導游趙某以言語、毆打等方式脅迫游客消費案。2024年5月31日,根據公安部門通報線索,導游趙某經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帶團赴八達嶺長城景區途中存在強制游客消費行為。經查,導游趙某在進行導游活動期間,采用言語恐嚇、脅迫和毆打等方式強迫游客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5項、第32條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總隊對導游趙某作出罰款15000元、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對案件關聯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此外,公安機關對導游趙某因強迫交易罪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五:導游李某私自承攬導游業務案。2024年12月18日,根據市公安機關通報線索調查,導游李某于2024年11月10日、11日,從街頭攬客人員李某處共獲取9名未預約游客擅自摻入其帶領的旅游團隊,并進入天安門廣場游覽、觀看升旗和提供講解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40條、第102條第2款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李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20元,罰款1000元,并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導游戴某進行導游活動欺騙游客消費案。根據游客舉報線索調查,導游戴某于2024年8月15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在前往購物店途中向游客宣稱:“這個購物店是北京市政府聯合旅游局一起搞的購物平臺”等虛假語言欺騙游客消費。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16條、第24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戴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導游張某某進行導游活動向游客兜售物品案。根據游客舉報線索調查,導游張某某于2024年9月15日至18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向游客兜售北京烤鴨、果脯等特產并獲利。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張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 268 元,罰款 1000 元的行政處罰;對案件關聯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導游周某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案。2024年4月9日,執法人員在延慶區康莊檢查站依法對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北京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組織的旅游團隊涉嫌更改行程出京。經查,該旅游團導游周某未經旅行社安排,擅自帶領旅游團前往河北省懷來縣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進行購物活動。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2條第1款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周某作出罰款5000元,暫扣導游證90日的行政處罰;對關聯的北京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等違法行為給予罰款6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將持續加強對導游問題及強制消費等亂象的專項治理,依法打擊整治旅游市場導游從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力保障游客合法權益,積極營造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發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廣告等領域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查處;涉嫌觸犯非法經營、強迫交易、詐騙等刑法罪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22日,記者從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了解到,北京公布8起導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普法,警示旅游經營者和從業者舉一反三,守法經營,全面提升首都旅游市場服務水平;同時引導游客自覺抵制虛假宣傳,做到理性消費,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首都旅游市場環境。
案例一:導游出借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系列案。2024年1月5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審批部門通報:導游楊某于2010年通過導游資格考試取得導游證,2020年3月換發導游證時,通過技術處理將朋友楊某秀的照片粘貼在自己身份證上復印,在網上提交審批材料并取得貼有楊某秀照片的導游證,出借給楊某秀帶團使用。經總隊立案調查,上述違法事實存在,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5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楊某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之規定,對楊某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證的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第18條之規定,對楊某秀在未取得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行為,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導游明某以提供虛假情況方式誘騙游客參加購物活動案。根據游客舉報線索調查,導游明某于2024年7月14日至16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編造“某女大學生為了買玉陪同男人旅游提供特殊服務”“某明星遇到困難時因買玉度過了難關”“本人買貔貅開光后打麻將十打十贏”等虛假語言誘導游客購物。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2條第1款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明某作出罰款 2000 元,并暫扣導游證30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導游陳某以提供虛假情況誘騙游客參加另行付費項目案。2024年7月21日,執法人員在日常網絡巡查中發現某平臺上北京一導游涉嫌欺騙、脅迫游客消費的視頻,并產生了廣泛的輿情影響。經查,導游陳某于2024年7月6日至8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編造了“故宮北門出來沒有出租車,只有擺渡車”等虛假信息,誘騙游客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4項、第32條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陳某作出罰沒9460元、暫扣導游證2個月的行政處罰;對案件關聯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導游趙某以言語、毆打等方式脅迫游客消費案。2024年5月31日,根據公安部門通報線索,導游趙某經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帶團赴八達嶺長城景區途中存在強制游客消費行為。經查,導游趙某在進行導游活動期間,采用言語恐嚇、脅迫和毆打等方式強迫游客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23條第5項、第32條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總隊對導游趙某作出罰款15000元、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對案件關聯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此外,公安機關對導游趙某因強迫交易罪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五:導游李某私自承攬導游業務案。2024年12月18日,根據市公安機關通報線索調查,導游李某于2024年11月10日、11日,從街頭攬客人員李某處共獲取9名未預約游客擅自摻入其帶領的旅游團隊,并進入天安門廣場游覽、觀看升旗和提供講解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40條、第102條第2款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李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20元,罰款1000元,并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導游戴某進行導游活動欺騙游客消費案。根據游客舉報線索調查,導游戴某于2024年8月15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在前往購物店途中向游客宣稱:“這個購物店是北京市政府聯合旅游局一起搞的購物平臺”等虛假語言欺騙游客消費。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16條、第24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戴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導游張某某進行導游活動向游客兜售物品案。根據游客舉報線索調查,導游張某某于2024年9月15日至18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帶團期間,向游客兜售北京烤鴨、果脯等特產并獲利。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張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 268 元,罰款 1000 元的行政處罰;對案件關聯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導游周某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案。2024年4月9日,執法人員在延慶區康莊檢查站依法對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北京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組織的旅游團隊涉嫌更改行程出京。經查,該旅游團導游周某未經旅行社安排,擅自帶領旅游團前往河北省懷來縣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進行購物活動。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32條第1款第6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8條之規定,總隊對導游周某作出罰款5000元,暫扣導游證90日的行政處罰;對關聯的北京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等違法行為給予罰款6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將持續加強對導游問題及強制消費等亂象的專項治理,依法打擊整治旅游市場導游從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力保障游客合法權益,積極營造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發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廣告等領域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查處;涉嫌觸犯非法經營、強迫交易、詐騙等刑法罪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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