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3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30日介紹未成年人審判工作(1978-2024年),其中表示,采取偷盜、拐騙等方式拐賣兒童的犯罪目前已呈零星發案態勢。
最高法表示,依法從嚴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對殺害、傷害、性侵、拐賣、虐待等各類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絕不手軟,對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判處刑罰直至死刑,絕不姑息。
湖南、海南、重慶、四川、新疆等地法院與相關單位聯合,統一部署開展嚴厲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專項行動,明確有案必查、有罪必懲,堅決從重打擊。對拐賣9名兒童的張某平、周某平、拐賣17名兒童的余某英等“人販子”,對“姐弟墜亡案”的張某、葉某塵,對假借戀愛性侵多名幼女的倪某群,對線上“隔空猥褻”線下威逼強奸的王某山、孫某昌等,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鮮明立場。
(二)依法落實從業禁止
對利用職業便利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判處從業禁止,從源頭上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出臺《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細化判處從業禁止的標準,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和銜接要求。
意見發布當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王某猥褻兒童案,首次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員工宣告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某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當事人有暴力犯罪記錄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加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
人民法院審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度關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實體權益、訴訟權利、隱私保護和心理健康等問題。在賠償問題上,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正處于發育期的特點,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和數額。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知情權和訴訟參與權,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經濟困難被害人,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強化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積極參與“一站式”取證救助工作機制建設,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作證特殊保護機制,創設“雙面鏡”、遠程作證、視頻連線等作證方式,減少未成年被害人直接面對被告人的負面壓力,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二次傷害。對心理出現異常尤其是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積極進行心理疏導和干預,引導走出陰霾。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相關單位發起“青葵守護行動”,通過“資金救助+立體幫扶”的模式,共同關愛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202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羅某故意殺人案,通過部門聯動從監護責任落實、經濟困難救助、心理疏導等方面對失親未成年人權益進行全方位保護,取得良好成效。
(四)推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頭治理
人民法院積極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頭預防。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聯合共建“成渝兩地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犯罪人員公示平臺”,納入強奸罪等13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以便查詢。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21年創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觀察員”制度,通過選聘具有教育學等相關專業知識或者從業經驗的觀察員“上崗”,引入社會力量開展未成年人權益觀察。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結合審理性侵幼女案件發現的問題,向當地教育局發送司法建議,推動加強中小學生性安全教育,提升網絡安全意識,規范幼兒園保安的錄用、管理工作。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總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高發原因及案件特點的基礎上,圍繞如何幫助低齡兒童防范性侵,構思并繪制了公益繪本《你可以說“不可以”》,通過系列形象生動的體驗式插圖內容,助力3-8歲低齡兒童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年聯合相關單位召開河南省促進旅館業未成年人安全保護工作座談會,通報經營性住宿場所發生的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指出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存在身份查驗不嚴格、未詢問監護人、未核實登記同住人員身份、安全巡視不到位、訪客管理松散、未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等問題。
最高法表示,在各地黨委領導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問題得到解決,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比如,曾一度高發的拐賣兒童犯罪,自1992年以來,除1997至2000年出現短暫反彈之外,其余年份一直呈下降趨勢。其中,采取偷盜、拐騙等方式拐賣兒童的犯罪目前已呈零星發案態勢,極大增強了人民群眾安全感。(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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